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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旅行社取消行程成被告 法院调解退还部分团费

发布时间:2021-03-18 15:50:42作者:佚名 来源: 广东消费网

  受疫情影响,春节游被旅行社取消,消费者刘女士将旅行社起诉索要损失。北京市朝阳法院今日(4月27日)通报,经线上开庭调解,最终消费者和旅行社达成协议,各自承担一定损失。这是朝阳法院首例因疫情影响而取消行程的旅游合同纠纷。

   

  刘女士诉称,她于今年1月6日与被告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计划于1月24日(除夕日)开启“华东5日游”旅行。1月24日,刘女士在与旅行社沟通确认后,前往南京开启旅行的第一站,但当天被告又通知刘女士取消行程,她只能自行返回老家沈阳。为此,刘女士支付了住宿费、打车费及从南京返回沈阳的机票等。

   

  刘女士认为,1月24日前已出现疫情,旅行社仍坚持发团,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朝阳法院双桥法庭法官胡莉芬认为,本案涉及疫情因素,旅游合同又多为团体旅游,具有主体覆盖面广,审理结果易形成示范裁判效益的特点。因此,胡莉芬法官确定以调解为主的审判思路。但受疫情影响,被告旅行社尚未复工,办公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在搜索了被告近一年来的涉诉案件后,胡莉芬根据其他案件中所留的联系电话与被告法务人员取得了联系。被告表示,疫情初期相关行政部门对旅行社可否发团未有明确意见,因疫情导致的行程取消,被告不承担责任,双方应当合理分担损失。

   

  “本案所涉不可抗力认定、责任分担等问题,我们进行解释后,希望双方在疫情形势下互谅互让、合理分担损失、妥善化解纠纷。”胡莉芬介绍,在双方同意调解后安排了云庭审。刘女士表示,如果被告能够尽快给付款项同意在调解金额上让步。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并通过云法庭在线签署了调解协议。在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后,旅行社退了大部分团费并给予了一部分补偿,同时被告承诺1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至原告账户。

   

  目前该案件已经线上送达文书并生效。(来源:新京报

  


原文链接:http://www.gdcc315.cn/show-15-529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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