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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不成变毁容 证据不足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1-04-08 23:30:52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案情回顾

  小美是一家美容店的员工,同时也办了该店的会员卡。小贾是美容店的产品供货商。小美先后两次在店里做了“婴儿肥紧致”产品的注射手术,此后面部出现肿胀、流脓的症状,被医院诊断为“美容术后分枝杆菌感染”,为此她住院治疗64天,花费近10万元。小美认为所注射的产品有问题,于是将供货商小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小贾认可自己确实向美容店提供过涉案产品,但称该店的合伙人也是产品的代理商,也曾向美容店供应相同的产品,小美手术所使用的产品并非从自己处购买。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小美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上述案件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且不在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内,小美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虽然小贾认可其向美容店提供过涉案产品,但他只是该店涉案产品的供货商之一,小美没有证据证明手术使用的产品是由小贾提供的,因此法院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许多人选择通过接受美容服务提升颜值、愉悦心情,但由于相关市场还不够规范、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在接受美容服务时也可能遭遇毁容,而证据意识差导致举证不足又难以向侵权者追责。法官提示,消费者应该选择专业的机构、安全的产品接受美容服务;其次,如果非美容店产品,一定要做好标记留足证据,同时保留好自己的消费票据、转账记录等相关材料,以免发生纠纷时缺少必要证据使主张难获支持。(赵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104/t20210408_278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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