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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消费者购买眼镜质疑上当受骗 省消委联合维权办介入调解协助维权

发布时间:2022-05-26 07:56:58作者:佚名 来源: 湖北省消费委员会

  一、案情简介

  武汉市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2021年11月8日在汉口某眼镜店购买了一款眼镜。在购买过程中,工作人员夸大宣传此款眼镜的功能,表明该款眼镜为明星代言、国外代工、使用年限长、全国统一定价。王先生在商家的宣传下,分两次从银行存折取款,第一次取款1.3万元作为订金付款,第二次又从存折取款9000元,共花费22220元购买了一副1.50大为视尊V+防蓝光+DP3365C1老花眼镜。月余后,王先生质疑商家销售价格过高、虚假宣传,专门欺骗老年消费者,涉嫌强制消费。消费者就价格过高的问题,一再要求商家退款遭拒。2022年4月7日,王先生上门投诉至省消委。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委受理投诉后,向双方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消费者在介绍情况时,向省消委出示精神二级残疾人证,叙述其是在生病治疗期间购买的眼镜,精神处于非清醒状态,但商家不认可消费者的说法。省消委即与省眼镜行业协会维权办取得联系,通报相关案情,请维权办组织双方座谈调解。维权办即在涉案眼镜门店对消费者和商家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维权办调查发现该店负责人出具的消费者所购镜片在国外加工的海关证明和订单文件、从其“总部”传来“2020最新都彭报关检测资料”和宣称海外加工镜片的海关证明等文件,目前都无法被采信,需进一步查验其文件合规性、鉴定产品质量。

  维权办工作人员与商家沟通协商,说明该老年消费者精神残疾的实际情况,并指出该眼镜店经营行为涉嫌夸大宣传等问题,理应规范经营,维护行业整体形象。经调解,促成商家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并由商家一次性退款5000元,眼镜为消费者所有。双方均对本次调解满意。

  三、案例分析

  (一)商家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在本案例中,商家所提供的商品有关证明例如所购镜片在国外加工的海关证明和订单文件等文件的合规性真实性不明确,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同时,商家提供的商品加工证明等文件真实性有待核实,商品需进一步进行质量检验,无法证明商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且商品的价格为2.2万元,高于市场一般眼镜价格,存在价格不合理的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二)商家行为存在夸大宣传、诱导消费

  商家在对消费者宣传话语中,夸大宣传此款眼镜的防黄斑病变等功能;镜片为“升级版,没有所谓矫正区”、国外代工;镜架为国际品牌,实际无可采信的证明文件。其夸大宣传、诱导消费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违反《消法》等法律法规。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消委提示

  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对于商家各种方式的宣传要保持理智;对所购买的商品要货比三家且与商家多沟通,充分了解相应行情,保障自己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尽可能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经营状况良好的商家购买商品。老年消费者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价格较高或者超出行为能力范围的消费时,应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伴。

  商家应当明码标价,提供符合质量、价格标准的商品和服务,杜绝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不能误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与商家进行协商和解。消费者若与商家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也可以通过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的途径解决。

  目前湖北省已上线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公众号进入投诉和解平台,进行线上投诉,方便和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hub315.org.cn/hub315Html/flsw/20220419/3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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