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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曝光丨湖北消委提醒:谨慎选择该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22-05-26 09:07:57作者:佚名 来源: 湖北省消费委员会
武汉优乐宝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关门,消费者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应提高警惕,请勿选择该店,谨慎选择以“爱育幼童教育咨询服务中心”名称为宣传的机构。
消费者在日常购买教育培训服务时,应仔细查看收款账户名称是否与合同上企业主体名称一致,询问培训机构是否为加盟店,明确相应的退费规定,保留好培训合同、收据等证据,便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武汉优乐宝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
姚晨
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05-26
电话:1532729****登录查看
邮箱:
3441271548@qq.com
地址:洪山区徐东大街31号新世界千姿百货商场三层L03F001号商铺
爱育幼童教育咨询服务中心信息:
厦门市爱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Tel: 4006-999-850
Add: 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569号厦门中心F座1010单元
案情简介
消费者在爱育幼童教育咨询服务中心(武汉优乐宝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该机构的培训课程,共花费27800元。但于2021年12月22日接到老师通知,因疫情及双减政策影响,机构即将关门,让学生转到其他机构或者其他校区。消费者因课程不同、路程较远,不同意转课,要求退回剩余课程费用3000元。
在购买培训课程过程中,该机构对外宣传均采用“爱育幼童”的统一名称,合同与收据中亦使用“爱育幼童教育咨询服务中心”印章,收款账户名称为武汉优乐宝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该机构授课老师回应:机构给出的方案只有转到其他校区和转到其他机构两种选择,因该店为“爱育幼童”总公司的加盟店,属于独立的公司法人,如要退费请直接与武汉市徐东新世界店负责人联系。消费者表示:要求退费,拒绝转校。交费时该店并未告知其属于加盟店性质,“爱育幼童”总部不能推卸责任。
因无法联系到相应负责人,不能正常办理退费,消费者投诉至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经辖区消委核实,商家已关门,建议列入黑名单。
案例分析
(一)消费者能否要求退费,是否可以拒绝转校?
1.消费者可要求退费。爱育幼童已经关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因自身违约导致双方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相应费用。
2.消费者可拒绝转校。爱育幼童告知消费者,可安排消费者转校并继续履行合同,但转校实质上系爱育幼童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该转让行为需经合同相对人即消费者的同意,消费者可不予同意,拒绝转校。
(二)消费者除了向收款人主张退费,能否要求总部退费?
武汉优乐宝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在法律关系上并不从属于“爱育幼童”总部,如该店为加盟店,双方应按照加盟合同中的约定各自承担法律责任,总店并不是加盟店与消费者教育培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消费者不能向总店主张退费。
但是,在特许经营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承担问题上,涉及到了外部第三人的因素,这必须考虑《民法典》中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要求。在本案例中,加盟店使用统一名称宣传,双方签署的合同及开具收据中均使用与总店名称一致的“爱育幼童”印章,容易使消费者产生加盟店从属于总店、总店对加盟店全权负责的印象。消费者在不知道与其签订合同的培训机构为加盟店的情况下,符合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因此,总店和加盟店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消费者可以向加盟店也可以向总店主张退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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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hub315.org.cn/hub315Html/flsw/20220125/2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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