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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财物不自护,终难依法把权维

发布时间:2022-07-15 10:02:58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案例简介】

  

  周某反映XXX手工小吃(安吉店)就餐时牙齿矫正保持器放桌子上一时忘记拿,几分钟后去拿已经被服务员弄坏,牙套价值600元左右,希望店家赔偿一半左右,要求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周某于2022年3月13日网上反映“去年在XXX手工小吃店就餐时牙齿矫正保持器放桌子上一时忘记拿,几分钟后去拿已经被服务员弄坏,要求店家赔偿”的事项,安吉县消保委受安吉县市监局委托,即时进行了调查开展调解工作,20220315与周某电话联系,据其所述,牙齿矫正保持器是一副透明牙套,去年在xxx手工小吃店就餐放在桌上一时忘记拿了,后来折返店里寻找,当时店家服务态度也还可以,主动配合,后来在店内垃圾桶内找到;关于周某的投诉,店方表示,店内装有摄像,周某遗落的牙齿矫正保持器比较小且是用纸巾包着与其它废弃物类似,服务人员将其清理扔进垃圾桶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对于其提出的赔偿诉求,店方不同意赔偿。经查又获悉该事项发生于2021年,去年周某已经就该事项投诉过,市监部门已经受理并处理办结;综上,最后因商家不同意赔偿,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终止调解,建议通过司法等合法途径解决。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此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受保护的权利,本案XXX手工小吃(安吉店)确实负有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是在在该案中,通过店内装有的摄像显示,第一,据投诉人周某自己所述,其遗落的牙齿矫正保持器比较小且是用纸巾包着的。第二,经营者方面,服务人员将周某用纸巾包着的疏忽遗落的比较小的牙齿矫正保持器,清理扔进垃圾桶的行为,并不能足以表明经营者方本该应尽“财产安全保障义务而未尽义务的明显的主观过错情形。经反复调解,经营者愿意在除赔偿以外的方面适当让步,但是明确表示不同意赔偿方案,双方分歧较大,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的规定,终止调解。

  

  【消费提示】

  

  各位消费者出门消费务必首先自己要树立起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的安全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经营者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基于客观事实情形,对于人身、财产等受到损害时,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据实依法维权,确实不属于经营者方明显主观过错造成的事实,而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那么就是“自身财物不自护,终难依法把权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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