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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D点播模式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分析

发布时间:2022-07-30 13:42:16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案情】

  甲公司为《在心里从此永远有个你》等作品的制作人及录像制品版权人,将其享有合法权利的上述作品独占性授权乙公司使用,授权期限为2020年4月20日至2023年10月20日。2020年10月21日,乙公司工作人员来到某娱乐会所,打开KTV内部VOD点播系统,先后点播《在心里从此永远有个你》等13首作品,进行了片断播放并同步录像。经比对,涉案13首作品的播放画面为视频片段,与正版光盘中收录的同名涉案音像作品在音乐、歌词、表演者、画面等方面均基本一致。后乙公司将某娱乐会所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中,关于KTV播放他人音乐作品侵害的是放映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某娱乐会所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中以营利为目的,通过VOD点播系统在局域网络环境下提供涉案13首作品,使得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第二种观点认为,某娱乐会所的行为构成对权利人放映权的侵害。因为其播放涉案作品虽在局域网络环境下,但利用局域网传输仅是作品放映的手段,本质上仍是“放映”行为,属于“放映权”。

  【评析】

  本文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放映权属于现场传播,传播端和接收端往往共处一个空间,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属于远程传播,所涉及的传播端和接收端一般不在同一空间内。

  其次,当下很多KTV经营者是通过VOD点播系统向公众提供作品,该系统一般由VOD前端处理系统、传输网络、用户机顶盒三个部分组成。视频点播的工作过程为:用户在客户端启动播放请求,通过网络发出,传送给服务器。经过请求验证后,服务器把存储子系统中可访问的节目准备好,使用户可以浏览到所喜爱的节目菜单。用户选择节目后,服务器从存储子系统中取出节目内容,并传送到客户端进行播放。可见,服务器作为传播源与客户接收端并不在一个空间内,该传播系远程传播而非现场传播。且通过VOD点播系统进行的传播行为与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对作品的播放明显不同。

  最后,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是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提供行为是指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而信息网络按其覆盖范围分为局域网、城域网和广域网,在局域网中传播作品的行为也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将作品上传至开放范围有限的局域网服务器,在传播者限定的时间和地点等范围内,只要公众可以通过局域网自行选择时间和地点去点播,仍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行为。(关晓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207/t20220729_344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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