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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送医违反限行是否可免责

发布时间:2022-08-05 01:28:45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案情回顾

  王先生心脏不适,请求朋友曹先生帮忙送往医院,在驾车送友途中,曹先生被探头拍摄认定违反尾号限行规定。曹先生通过手机App申请消除处罚,认为自己符合免除处罚的规定,并提供了王先生的就医证明,却被交通大队告知不足以证明。曹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交通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法院审理后判决,因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危难情形,驳回了曹先生的诉请。

  法律提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曹先生与王先生之间的微信对话内容,曹先生送朋友去医院就医不属于救助危重病人的紧急情况。经诊断,王先生患有慢性糖尿病,其检验报告单中显示的问诊科别及诊断不能证明其存在危难情形,因此曹先生的行为不属于因救助危难造成的违法行为。交通大队在处罚过程中,取得了违法事实照片,能够证明曹先生违反尾号限行规定,对其处罚并无不当。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报案记录证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已经在现场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经比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照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机动车信息,确认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上述消除处罚情形的规定,要求交管部门在遵循依法行政的大前提下,采用灵活、人性化的执法措施,充分显示了交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同时,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提升机动车安全合规驾驶意识,合理解读消除处罚规定,不应对“紧急避险”“救助危难”等特殊免责情形作过分扩大解释。 (闫行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208/t20220803_345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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