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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购物只换不退,是否应七天无理由退货?

发布时间:2022-08-05 00:56:03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案件简介】

  

  近日,陈女士通过微信在南太湖新区仁皇山生活广场购买衣服,拿回家以后感觉不太喜欢,遂拿去店里换,商家表示只换不退,陈女士选择了一件比之前低30元的衣服,商家需要退给陈女士30元差价,但商家告诉陈女士每天的货款是当天入账,不能退钱,只能选同价位或超出价位的衣服。陈女士回家以后越想越气,认为商家存在强制消费,寻求南太湖新区消保委帮助,要求直接退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转办单后,湖州南太湖新区消保委仁皇山分会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积极了解消费纠纷情况,耐心听取双方的想法。陈女士认为作为消费者应该享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商家认为实体店不存在无理由退换货,除非质量有问题,那就无条件退换,现在是消费者自身的原因导致了想退换货,于法无据、于理不合,自己作为商家的合法权益也需要保障,如果每一位顾客买了东西以后不想要就要求退换,那买卖合同的契约精神又在哪呢?

  

  认真听取双方的想法后,工作人员知道问题的症结在哪里了。于是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对问题一一进行分析,让双方换位思考,最后双方都主动让步。陈女士表示当时只是不服气,并非一定要退货,现在通过工作人员的开导,感觉商家确实不容易,也挺喜欢那件后面选择更换的衣服,商家也表示向公司申请退还陈女士30元差价。双方开开心心的一起聊着离开,至此,一起消费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案例评析】

  

  陈女士因为自己个人喜好要求实体店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目前我国实体店的售后服务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即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有额外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商家承诺,否则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只适用于网购,而不适用于实体店。而商家要求换货必须换等价或高价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警示】

  

  消费者在实体店购买商品时要确认好是否真的喜欢再进行购买,购买前应仔细询问店员该店退换货规则,如可以退换则请商家注明,一定要保留好购物小票,一旦出现问题,便于事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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