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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品牌店的会员卡不能通用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2-08-10 03:57:54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案例简介】

  

  近日,李女士向长兴县消保委反映称,其在利时广场的某品牌美发店接受美发服务后,拿出九汇城的同品牌美发店充值过2000元的会员卡进行付款,却被店员告知查询不到该卡号,且会员卡内余额也无法查到。李女士以为是因为卡内余额不足才导致无法消费,因此在店员的劝说下又在该店重新充值了300元。可待李女士回家仔细思考消费过程后,认为自己这张原卡内应该仍有余额,于是再次询问两家同品牌的理发店店员,才被告知:这两家同品牌的美发店分别充值的金额不能通用;并且新充值的300元无法续充在原卡里,且原卡所享受的折扣优惠,利时广场店也不认可。由于利时广场店的工作人员未向李女士解释清楚,导致消费交易时发生了误解。李女士多次明确要求利时广场店退返已充值的300元,经多次协商无果,一气之下,李女士在湖州市消费维权网上向长兴县消保委投诉,请求工作人员能够帮助其与店家协商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因李女士在江西读大学,长兴县消保委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受理李女士投诉的同时,立即展开调查了解,在掌握李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后,通过电话了解得知这两家同品牌美发店的法人并不是同一人,且李女士于九汇城店充值的会员卡按照店内规定确实不能在利时广场店使用消费。县消保委认为该美发店在李女士消费付款时,应当主动告知其九汇城会员卡不能在该店使用,且不应当通过模棱两可的解释诱导李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充值消费。最终在县消保委耐心地调解说教下,利时广场店同意退还李女士扣除其美发费用68元后的232元余款。李女士对县消保委的工作表示认可和感谢。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而浙版《消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发放预付凭证的合同中明确下列事项:……(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价格、地点、期限等”。该案例中,利时广场店的商家存在隐瞒李女士会员卡消费使用范围的信息,且没有主动告知李女士会员卡无法消费的真实情况,根据《消法》和浙版《消法》相关规定,该经营者有义务对消费者缴存预付款形式的服务消费情况进行解释,对其预付款服务使用的范围及相关限制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本案中,利时广场店服务人员在李女士充值前并未解释清楚,故该经营者应当退还李女士消费后的充值费用。该案例虽然涉及金额较小,但存在经营者未主动告知消费者商品服务使用范围、并利用模棱两可的信息诱导消费者消费的问题,作为预付款类型消费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长兴县消保委成功调解该纠纷,为日后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提供了处理纠纷范例。

  

  【消费警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市场上各类美容美发店如雨后春笋般开起了分店或连锁店。而预付款类型的美容美发会员卡又帮助门店短期内获得高额经营收入,因此不少商家都往往都潜在地引导消费者进行充值办理。但作为经营者,商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主动向消费者告知其提供的预付款服务的使用范围、使用时限等信息,对无法使用的情况,应清楚明确地告知消费者真实原因,莫利用模棱两可信息误导消费者充值消费。而消费者在面对预付款充值会员卡或类似消费时,要选择规模较大、信誉高的美发店进行充值消费。长兴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当提高自身消费保护意识,面对类似同品牌店内的预付款消费会员卡形式的服务,要查看店方的营业执照,主动询问清楚商家该卡的使用范围、使用时限等信息,避免遇到同品牌但会员卡不通用的消费窘境;其次,面对商家劝说办理会员卡或其他充值行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理性判断,切莫落入消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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