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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消保委对部分储值卡涉嫌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公开点评
发布时间:2022-08-13 10:16:32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为维护消费公平正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落实“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市消保委于今年5月份开始,开展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活动。此次点评活动以购物卡、储值卡、消费券等预付式卡券上所印制的条款为主,收集、查找部分涉嫌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法律分析,现将部分涉嫌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公开点评。
1、多家医疗机构储值卡上最后一条规定为:“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医疗机构所有”,多家酒店储值卡上最后一条规定为:“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单方面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属于经营者扩大自身权利,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经营者自行规定“本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是无效的。
2、某超市购物券上印制使用规则第五条为:“用券购买的商品部分不再开具发票,暂不支持退货。”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用券购买的商品不能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只要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除经营者出售前已明确告知消费者该商品或服务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瑕疵外,消费者都是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要求经营者履行退换等义务。
原文链接:https://www.ah315.cn/display.asp?id=138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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