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动态 > 以案说法丨看3D电影需另购3D眼镜, 消费者该怎么办?

以案说法丨看3D电影需另购3D眼镜, 消费者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9-18 01:24:43作者:佚名 来源: 湖北省消费委员会

  一、案情简介

  消费者投诉称:2022年8月30日在某网络平台购买3D电影票一张,到店后被告知影院有规定需自行配备3D眼镜或在前台购买,迫于无奈,只能自行另购眼镜一副。消费者认为,在电影票价未减少的情况下,3D眼镜为3D电影必备物品,理应包含在电影票价中作为服务内容,电影院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涉嫌不正当竞争,故投诉至“和解平台”并主张返还眼镜费用。

  消费者投诉到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后,辖区消费者委员会即督促商家与消费者沟通,双方顺利和解,商家退款。

  二、案例分析

  (一)电影院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但是在本案例中,3D眼镜作为观看3D电影不可或缺的工具,电影院在提供3D电影放映服务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安全卫生的3D眼镜是电影院应尽的义务,但现在电影院无法提供,消费者为正常体验3D电影被迫购买眼镜。电影院的此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二)电影院涉嫌设置“霸王条款”

  3D眼镜是观看3D影片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提供3D眼镜是观影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消费者购买3D电影票之后,与电影院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电影院有义务保障消费者顺利观看电影。但是该电影院让消费者“需自行配备3D眼镜或在前台购买”的行为,是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因此电影院的此种行为涉嫌“霸王条款”。

  三、消委提示

  电影院作为放映服务的提供者,应该牢记自己的权利义务,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不仅为消费者提供电影放映服务,也应根据电影需求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免费3D眼镜,由消费者自己来决定是否使用电影院提供的3D眼镜或自行另购。

  关于该类侵权问题,湖北省消委于2019年开展了观影消费侵权行为调查评议、约谈劝谕活动,联合省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出台《关于影院向消费者提供3D眼镜观影的服务规范》,有效纠正和制止了我省影院在提供观影服务中不为消费者免费提供3D眼镜等消费侵权行为。

  广大消费者在观影时如遇到此类消费侵权问题“死灰复燃”,可主动要求影院免费提供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3D眼镜供观影使用,如经营者不配合,可保留相关证据事后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消委组织举报、投诉,维护自身观影消费权益。

  目前湖北省已上线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公众号进入投诉和解平台,进行线上投诉,方便和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供稿 胡翠兰 谭凌斐)

  


原文链接:http://www.hub315.org.cn/hub315Html/flsw/20220916/313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资讯网 dj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