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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超时未发货 退款等于合同解除吗?

发布时间:2022-09-25 02:58:57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27日,杨先生在李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一双科比联名球鞋,页面显示45天内发货。后因球星科比意外去世导致球鞋价格上涨,卖家李某联系杨先生,称按照原先的订单价格店铺进不到货,无法按照约定发货,并要求杨先生申请退款。但杨先生看到卖家店内依旧在出售该商品,且标注价格提高,怀疑卖家想赚差价,拒绝了李某的退款要求。因杨先生付款满365天后卖家仍未发货,根据淘宝平台的“超时说明”,该笔订单于2021年1月27日被淘宝系统自动关闭,并将货款退还至杨先生账户。

  杨先生认为其与李某的买卖合同并未解除,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义务。因平台已将货款退还杨先生,法院最终判决,杨先生再次向卖家支付球鞋原货款后,李某履行发货义务,交付科比联名球鞋一双。

  法官释法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杨先生在李某淘宝店铺提交涉案商品的订单并完成了支付,双方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李某在下单当日要求杨先生退款,但对方并未同意,双方未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淘宝平台将订单关闭是根据其交易规则操作所致,并非杨先生主动要求解除合同。此外,涉案合同不存在其他法定解除的事由。因此,涉案合同并未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李某应当履行在约定期限内向杨先生交付涉案球鞋的合同义务,但李某未在约定的45天内发货,且直至淘宝平台将订单关闭仍未向杨先生交付涉案球鞋,构成违约。

  如今,各大网购平台多采用制定平台规则的方式维护其正常经营和秩序。平台规则创制了各种新型的规制措施,可以灵活应对各种状况。但适用平台规则,并不意味着排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以及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双方均不能任意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消费者若遇商家拒不发货的情况,可主动与商家进行沟通了解原因。若因库存不足、意图囤货高价销售等商家自身原因或其他目的不发货的,消费者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追究卖家其他违约责任。由此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消费者还可主张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商家在电商平台销售货物时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进行商品宣传时,应如实介绍商品的质量、性能等情况,做出发货期限等承诺的也要依约履行,不得采取欺骗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在不了解商品真实情况下做出交易决定。

  (曾智湄 张怀文:北京互联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209/t20220921_352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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