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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防疫物资经营者的提醒告诫

发布时间:2022-12-10 23:05:12作者:佚名 来源: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疫情防控相关文件精神,有效应对抗原检测、涉疫药品、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大幅涨价和断供苗头性倾向,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现对全省防疫物资生产、经营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质价相符原则,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二、严格规范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

  四、不得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为。

  六、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八、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九、禁止医疗药品用品生产经营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禁止医疗药品用品经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销、以不公平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各防疫物资经营者及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原文链接:http://scjgj.shanxi.gov.cn/xwzx/dtyw/202212/t20221209_75851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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