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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教培行业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问题点评及消费提醒

发布时间:2022-12-11 11:14:17作者:佚名 来源: 湖北省消费委员会

  为推动落实“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维护消费公平正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省消委4号函通知要求,荆州市积极开展教培行业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问题点评活动,现就该消费领域格式合同条款进行点评。

  一、条款点评

  1、条款一“甲方有权合法使用学员和学员监护人登记的个人信息,包括作其它推广及转至甲方国内外的关联公司使用。”

  点评意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该条款单方面设定了对学员和学员监护人个人信息的使用,不利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可能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随意泄露。

  2、条款二“在保证学习质量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单方调整学习地点、时间、布局及改进课程内容,学员应当无条件充分尊重校区的调整和/或改进。”

  点评意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该条款设定商家有权单方调整学习地点、时间、布局及改进课程内容,实际上是赋予了商家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权利,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

  3、条款三“如退费活动有折扣、积分优惠,退费时,折扣以及积分优惠不得折抵课款,年卡VIP会员退费时一律按照常规课课程费用计算”

  点评意见:优惠价格更符合课程的真实价值,也属于事实上的成交价格,退费应当按照实际成交的价格进行。按照原价退费的约定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4、条款四“该协议条款要求将保持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新的条款将自动纳入本协议条款中,构成本协议条款的一部分。”

  点评意见:新的条款是否对消费者有约束力,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该条款概括性地将未来可能变更的内容纳入到本协议中,一方面限制了消费者协商变更合同的权利,另一方面,使消费者必须无条件地接受所有变更的内容,实际上是排除了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权利,无限扩大甲方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及第五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其内容无效。

  5、条款五:“在通常情况下,一年内冻结课程不能超过两次,冻结时间一共不超过六个月。否则,学员即丧失复学的权利,且甲方无需因此向其返还或赔偿任何费用。”

  “若学员在所报课程完成80%课时后再提出冻结申请的,则甲方有权不予受理,且甲方无需因此向学员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点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三条对合同的情势变更或法定解除作了明确规定。上述条款设定的超过一定课时不能冻结课时及冻结课时超过两次经营者不需要返还费用等表述,排除了当合同出现情势变更或法定解除条件时,消费者依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上述条款有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之嫌。

  二、消费提醒

  荆州消委温馨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学习目的,培养科学理念。家长应树立健康的教育理念,科学的制定学习方法。不要盲目跟风报班培训,给孩子增加额外的负担。

  2、知晓培训类别,注意培训时间。家长应明确需要教育培训的类别是属于学科类还是非学科类,针对性地选择与之相匹配的机构,不要报名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期间的学科类课程。

  3、查询机构信息,了解经营状况。建议家长实地查看校外培训机构的营业场所,了解机构运行状况、防疫情况等。

  4、理性签订合同,防范资金风险。签订合同前,要详细约定并审阅合同内容,特别是课程内容、授课老师、退费规则等事项。对于费用高、周期长的教育培训项目,一定要审慎签约,不要一次性高额缴费。

  

  

  感谢参与点评的律师(排名不分先后)

  

  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主任 市3·15律师团团长 许圣国

  湖北行恒律师事务所主任 市3·15律师团成员 蔡 敏

  


原文链接:http://www.hub315.org.cn/hub315Html/sxzc/20221021/3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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