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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4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CZ202210)
发布时间:2022-12-24 22:10:08作者:佚名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中,涉及我省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中市恩阳区世纪华联超市驷马店销售的甜糕馍馍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巴中市恩阳区世纪华联超市驷马店抽取了1批次甜糕馍馍(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2-9-11)。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巴中市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0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巴中市恩阳区世纪华联超市驷马店于2022年9月11日在巴州区小黑现磨豆腐坊购进甜糕馍馍1公斤,货值12元,已全部销售。巴中市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调查,巴中市恩阳区世纪华联超市驷马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巴中市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排查整改
经调查,导致该批次甜糕馍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是生产者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控制不严,经营企业未索取该批次检验合格证明。巴中市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企业严格把好进货关,索取供货商资质和检验合格证明,保留好相关进货票据,做好进货查验记录,企业及时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巴中市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0月26日组织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巴中市经开区大润发生活超市(一分店)销售的馒头(发酵面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任务,在巴中市经开区大润发生活超市(一分店)抽取了1批次馒头(发酵面制品)(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2-9-11)。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9日对巴中市经开区大润发生活超市(一分店)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巴中市经开区大润发生活超市(一分店)于9月6日和9月11日在巴州区老杨家食品店分别采购该批次馒头10个,共计20个,货值16元,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涉案馒头的采购、验收、销售、收据等票据,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调查,导致该批次馒头(发酵面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是生产企业造成。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经营主体进行教育,督促建立完善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批次不合格馒头的供应商相关情况作为线索移交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置。
三、巴中市经开区叶波大润发生活超市销售的小馒头(发酵面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巴中市经开区叶波大润发生活超市抽取了1批次小馒头(发酵面制品)(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2-9-12)。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9日对巴中市经开区叶波大润发生活超市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巴中市经开区叶波大润发生活超市于9月12日在巴州区老杨家食品店采购该批次小馒头1.96公斤,货值6.8元,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涉案馒头的采购、验收、销售、收据等票据,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调查,导致该批次小馒头(发酵面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是生产企业造成。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经营主体进行教育,督促建立完善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批次不合格馒头的供应商相关情况作为线索移交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置。
四、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余姐蔬菜批发配送部销售的馒头(发酵面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余姐蔬菜批发配送部抽取了1批次馒头(发酵面制品)(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2-9-13)。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1日对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余姐蔬菜批发配送部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余姐蔬菜批发配送部于9月13日在巴州区小朱馒头店采购该批次馒头3公斤,货值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涉案馒头的采购、验收、销售、收据等票据,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调查,导致该批次馒头(发酵面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是生产企业造成。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经营主体进行教育,督促建立完善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批次不合格馒头的供应商相关情况作为线索移交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置。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536/2022/12/21/e78f3c4ff21a403dbc724c31d425b4d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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