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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广告,这些“雷区”不能踩!

发布时间:2022-12-25 00:37:19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对全区广告市场主体的医疗美容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代言、发布等活动作如下提示:

  一、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广告,是指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美容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服务的商业广告。

  二、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媒体类别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不得篡改核准的内容和擅自改变核准的发布媒体。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等管理制度;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医疗美容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以下违法情形予以重点打击:

  (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三)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四)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五)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六)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七)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八)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九)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各广告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欢迎广大消费者通过12345、12315等投诉举报涉嫌违法医疗美容广告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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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cjdglj.gxzf.gov.cn/xwdt/qjdt/t142163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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