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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31 21:56:21作者:佚名 来源: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云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家质检中心的相关管理要求,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云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发送传真至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财务处,传真号0871-64575302。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108283152@qq.com。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28日。

  

  附件:《云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7日

  

  云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级质检中心)的规划建设和发展,提高省级质检中心检验检测能力,支撑市场监管,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系统国家质检中心筹建验收工作程序(试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质检中心是指依托独立法人资格技术机构,经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批准设立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省级质检中心开展相关产品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为社会提供相关检验检测服务,具有公益和科研属性,法律责任由所在法人单位承担。

  第三条省级质检中心设立遵循统筹规划、优化布局,需求导向、服务发展的原则,优先支持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先进制造、信息技术、公共安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地方政府重点发展产业等领域。

  第四条省级质检中心申报、筹建、验收、考核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同类或相似产品设立省级质检中心原则不超过两个,省内国家质检中心已覆盖的产品不再设立省级质检中心。

  第六条省级质检中心命名方式为“云南省xx(产业或产品类别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地域名)”,简称“省xx(产业或产品类别名称)质检中心”。

  省级质检中心成立后,每五年可根据地方产业结构变化或产品升级情况提出调整中心名称或检验项目的申请。

  

  第二章职 责

  第七条省市场监管局是省级质检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市场监管事业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对省级质检中心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规划;

  (二)贯彻国家有关质检中心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指导质检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三)批准省级质检中心的建设和调整,组织对省级质检中心的验收、考核、评估与检查;

  (四)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政策、机制、项目、经费等方面优先支持省级质检中心建设;

  (五)推荐有条件的省级质检中心申请建设国家质检中心。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推动检验检测能力比对和国际互认,提升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影响力。

  第八条省级质检中心筹建推荐单位是省级质检中心的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地方和省市场监管局的总体规划和相关要求,研究制定支持省级质检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将省级质检中心建设列入本地本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并争取列入本地区地方政府重点工作任务;

  (二)推进省级质检中心建设,推动落实相关条件保障措施,协调解决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省级质检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三)聘任省级质检中心主任,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四)协助省市场监管局开展省级质检中心的验收、考核、评估与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筹建单位是省级质检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承担法人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省级质检中心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省级质检中心建设与运行计划,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提高政策、场地、设施、人员、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撑条件;

  (四)负责省级质检中心技术、学术和管理组织架构的具体组织实施;

  (五)对省级质检中心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市场监管局和主管单位做好省级质检中心的验收、考核、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申报筹建省级质检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所在地具有较强的产业优势,或者较高产业聚集度,能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区域经济特点,较好地服务全省相关产业发展;

  (二)依法成立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三)具备必要的检验检测场所和环境条件,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具有一定的科研创新能力,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国内先进;

  (四)拥有与本专业领域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专业管理水平达到省内先进;

  (五)地方政府对建设省级质检中心在技术装备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明确具体的支持意见;

  (六)近三年内无严重失信、无重大环境污染、无重大安全事故、无省级以上质检中心年度考核中违反单项否决指标或中心被撤销。

  第十一条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省级技术机构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州市技术机构由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省市场监管局所属技术机构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

  第十二条申报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建文件;

  (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法人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能力与条件、相关产业状况及检验检测需求、省内外同类技术机构情况、建设目标、筹建方案等);

  (四)地方政府在土地、基础设施、资金等基础资源保障方面的支持文件。

  第十三条申报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审查评审程序:

  (一)筹建推荐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核查和报送;

  (二)省市场监管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结束后,于7个工作日内提交评审报告和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省级质检中心由省市场监管局审批筹建,筹建单位与省市场监管局签订筹建任务书,作为建设和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五条省级质检中心筹建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含有基建任务的,原则不超过36个月。

  第十六条省级质检中心筹建验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筹建任务书确定的任务并进行总结和自评;

  (二)获得检验项目资质认定,具备良好运行条件;

  (三)检验检测能力覆盖筹建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产品或项目的70%(含)以上;

  (四)地方政府支持已到位。

  第十七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筹建任务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延期验收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八条筹建省级质检中心过程中,若发生筹建单位、筹建地址、筹建任务等事项变更的,应提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省级质检中心筹建单位应在筹建期满1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质检中心验收申请表;

  (二)筹建工作总结和自评表;

  (三)检验项目资质认定证书(含附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筹建任务书、标准、论文、专利、奖励、地方政府支持到位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依据《云南省省级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操作手册(试行)》进行现场考核验收。

  现场考核验收结束后,专家组形成验收报告和现场验收评分表。

  第二十一条省市场监管局对验收不通过的,下达整改通知书,由主管单位负责督促依托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整改,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整改结果。对验收通过的,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省级质检中心。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市场监管局对省级质检中心实施监督抽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监管制度。

  监督抽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或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等方式。

  年度考核采用省级质检中心自评考核与省市场监管局抽查核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级质检中心在每年12月底前进行自评考核,形成年度自评报告并填报云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年度考核表。省市场监管局每年对三分之一的省级质检中心进行抽查核验。

  第二十三条省级质检中心筹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筹建批复:

  (一)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筹建工作且未按期提出延期申请的;

  (二)经研究未同意批准延长筹建期限的;

  (三)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省级质检中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取消其省级质检中心授权名称:

  (一)资质认定证书被依法注销的;

  (二)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验公正性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连续两年不上报年度自查报告,或内部管理混乱,连续两次年度考核抽查不合格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筹建批复或被取消中心授权名称的,自撤销或取消之日起五年内,省市场监管局不再受理其省级质检中心建设申请。

  第二十六条省级质检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以省级质检中心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一)超出授权范围进行检验,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达不到省级质检中心要求的;

  (三)未上报上一年度自查报告的;

  (四)其他应当整改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省级质检中心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省级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评比活动或向社会推荐其检验的产品,不得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检验产品的经营活动;不得以省级质检中心名义承担商业委托检验活动;不得单独以省级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不得违规向企业收费。获批为同类产品或者同类项目国家质检中心的,原省级质检中心名称由省市场监管局发文收回。

  第二十八条省级质检中心应当坚持创新引领,发挥技术优势,加强检验检测技术攻关,努力突破区域性和产业共性技术瓶颈,积极参与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技术保障能力。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云市监办发〔2020〕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筹建验收(自评)

  评分表

  2.云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年度考核表


  


原文链接:http://amr.yn.gov.cn/info/1030/287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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