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打假资讯 > 给老板们提个醒,最新文件出台,这些行为将不予行政处罚!

给老板们提个醒,最新文件出台,这些行为将不予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2-12-31 23:52:06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下列违反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未经设立登记、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2.违反《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3.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二十九条,未按照要求办理备案的;

  4.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

  5.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组未依法报送清算报告的;

  6.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合伙企业未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8.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

  二、下列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9.违反《广告法》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明示的广告内容,不够显著、清晰表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0.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未增加,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1.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12.违反《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专利有效的;

  13.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但内容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

  14.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但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5.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标明农药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且发布的农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的;

  16.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未标明兽药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且发布的兽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的;

  17.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但未在广告中载明的。

  三、下列违反电子商务、合同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8.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19.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的;

  20.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21.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未定期核验更新的;

  22.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的;

  23.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的;

  24.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25.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其在平台上开展的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26.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27.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的;

  28.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同提供方未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含有格式条款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的;

  29.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合同提供方未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的。

  四、下列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0.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在自有网站、形象宣传片等非公共媒体、场所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但未突出使用的;

  31.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32.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33.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按要求保存的。

  五、下列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4.违反《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性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35.违反《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

  36.违反《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

  37.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列入《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8.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和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

  39.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

  40.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的;

  41.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的;

  42.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下列违反认证认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3.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条,认证机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44.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45.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46.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通过认证而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47.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

  48.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七、下列违反标准化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9.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生产者未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

  50.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销售者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条码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

  八、下列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1.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规定,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52.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被检查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检验样品的;

  53.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出厂、销售达不到原标注等级但仍属合格品范畴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或者未采用其他明示方法,标明该产品所达到的实际等级的。

  九、下列违反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4.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

  55.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未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56.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57.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58.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

  59.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或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有效的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等信息的;

  60.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维护保养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电梯检验机构变更使用标志的。

  十、下列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1.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62.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63.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十一、下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4.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65.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66.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属于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67.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68.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或者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69.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70.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71.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

  72.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

  73.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但有证据证明是第三方平台未尽义务导致的;

  74.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未标注受委托企业的联系方式,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75.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产超过六个月,复产前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76.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为农村集体聚餐提供有偿服务的承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十二、下列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7.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 第六至十八条,经营者未按规定的内容、要求明码标价,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十三、下列违反市场竞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8.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经营者未履行优惠承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79.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有奖销售公布的信息不全面,缺漏的信息不属于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影响兑奖的信息的;

  80.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有奖销售档案,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81.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参加传销没有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

  十四、下列违反专利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82.违反《专利法》第六十八条,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专利的产品,销售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违法所得较少的;

  83.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84.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专利代理师未依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的;

  85.违反《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专利标识标注规定,但不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

  

  文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scjdglj.gxzf.gov.cn/xwdt/qjdt/t1465749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资讯网 dj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