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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源和晟(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津市监执罚〔2023〕3 号)

发布时间:2023-02-01 20:14:02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3〕3 号

  当事人:金源和晟(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MA05WL0U91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米兰公寓10门401-02

  法定代表人: 李金霞

  

  2022年9月14日,执法人员根据相关单位移交的线索,对当事人位于天津市华苑鑫茂科技园军民园5号楼C单元301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2022年9月26日、2022年12月5日、2023年1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月4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自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间,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代理专利申请112件。违法所得共计23455.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合同、知识产权服务合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明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的事实。

  4.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专利撰写费转账记录、与专利撰写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违法所得计算表,证明当事人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所得。

  本委于2023年1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3〕5号)。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委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的规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专利代理监管工作规程(试行)》中从轻或减轻处罚内容中的第二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455.4元;2.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23455.4元;罚没款合计46910.8。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委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xzcfxxgs/sjxzcfxx/202301/t20230117_6081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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