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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3-02-01 20:08:57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宁市监大处罚〔2023〕1号
当事人: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15650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中兴沽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若骁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9月23日我局接到市民举报称: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在其自设公司官网网站:******************的“公司简介”中宣称其是“高新技术企业”,举报人提供有网页截图等相关佐证图片4张。
2022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地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登录举报人提供的网址,网页上方显示公司标志“久安”,下方为“关于我们”公司简介内容,其中有“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是以研发、制造、销售高低压电气成套设备、电力工程施工及变配电室智能运维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表述。执法人员查看该页面最下方网站ICP信息,显示该网站备案号为“津ICP备05000758号”。执法人员现场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上述ICP备案号主体信息,显示ICP备案主体主办单位名称为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审核通过日期为2019-09-25,网站域名为************。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违法行为。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委托天津通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为当事人制作网站并负责日后网站维护。由当事人向天津通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制作网站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图片、内容、宣传文字等内容,该网站于2019年9月25日审核通过。当事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证书编号:GR201612000125)发证日期为2016年11月24日,有效期三年,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4日。网站在审核通过初期该证书在有效期内,证书超期后当事人未申请证书延续,并未及时将网站中“高新技术企业”描述删除。当事人与天津通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协议网站年费及维护费用为每年2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的证据提取单6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现场情况;
3.执法人员对负责人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的与天津通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详细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修改后网页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自行改正情况。
2023年1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大罚告〔2023〕1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无从重、从轻、减轻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nhqscjdglj/zwgk_57849/zfxxgk_57854/fdzdgknr_57858/xzcf_57862/202301/t20230118_6083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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