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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依法调查处理金阳县自然资源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情况

发布时间:2023-02-01 23:45:26作者:佚名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7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阳县自然资源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3月14日以来,当事人在加强对外地砂石的治理工作中,要求有关外地砂石公司要向矿产品运入地即当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准运证,否则不予通行,并在“问政四川”平台上公开回复:“根据《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5)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加工、收购、销售矿产品需凭采矿许可证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到矿产品运出入地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凡无准运证的矿产品,铁路、公路、水上等运输组织及个人不得承运。从云南进入金阳县境内的砂石运输车辆经查验未提供有效证件,不得承运砂石。”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要求外地砂石企业提供本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准运证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根据《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收购、销售矿产品需凭采矿许可证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到矿产品运出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的规定,收购、销售矿产品需到矿产品运出地(采矿地)而非运入地(矿产销售地)的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准运证,其错误适用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将“运出地”扩大为“运出入地”,限制了外地矿产品资源进入金阳县市场或通过金阳县进入其他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向金阳县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以下处理建议:一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错误适用《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限制外地企业运输矿产品资源的行为,妥善处理、切实消除之前要求外地企业提供矿产品运入地准运证,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后果。二是主动消除“问政四川”平台上公开回复的不良影响,并以此案为契机,举一反三,加强对后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三是提高认识,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四是责令当事人在金阳县人民政府收到行政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2/2023/1/11/ff03f2bf02274fe5b8c1a6d4ce5b86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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