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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消费者协会点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汽车交易领域

发布时间:2023-02-02 01:26:08作者:佚名 来源: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

  旧机动车交易合同,免除销售者责任

  

  合同条款

  

  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车辆的售出及购买做出单方的反悔。因为此车为二手车,所以不做任何售后之服务。

  

  点评

  

  该条款属于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销售者意在通过该条款减轻、免除自身的质量保证责任,剥夺消费者换车、退车及获得赔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销售者存在隐瞒车辆故障的情况,或车辆本身存有质量问题、隐蔽缺陷时,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更换车辆、赔偿维修费用,也有权利退车并解除合同。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条款, 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合同条款

  

  “乙方会根据中国法律要求和为甲方提供更好服务的目的收集甲方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话、地址、邮编、身份证号码、维修信息、购买信息,乙方会将收集到的甲方信息提供给乙方总公司(包括股东、总公司授权的第三方),乙方和乙方总公司(包括股东、总公司授权的第三方)可能会使用甲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致电、发送信息。乙方和乙方总公司可能会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行政、司法机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构披露甲方信息”。

  

  点评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本合同条款中肆意扩大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提供及使用范围,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应当与消费者协商并征得消费者同意,自愿向卖方提供相关非敏感个人信息,并约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避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

  


原文链接:http://www.shanxi315.org.cn/index/index/detail?id=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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