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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办两起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案件

发布时间:2023-02-11 10:29:32作者:佚名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月1日,《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正式实施。营山县市场监管局主动作为,以推行柔性执法为抓手,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模式,率先查办2起“首违不罚”案件。

   “某学校涉嫌使用不合格校服(学生服)案”

  2022年9月15日,南充市纤维检验所工作人员对营山某学校使用的校服(学生服)进行现场抽样检查。抽检的校服(学生服)衣服和裤子的纤维含量(白色、藏青色)项目不符合GB/T 31888-2015,依据《四川省校服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SCSG-ZY-120-2022,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该学校与某服饰有限公司订购了3000套校服(学生服),2022年9月3日该公司邮寄了50套样品到学校,学校索取了供货方资质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但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该样品进行检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属于初次违法,尽到了检验验收和记录的义务,及时进行整改,且不合格项目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第七条 《清单》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项,不予行政处罚:(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及《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八十五和八十六的规定,决定对其不予处罚。

   “某酒家涉嫌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1月3日,营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营山县某酒家进行检查,发现就餐场所未张贴、摆放有反食品浪费等相关标识,用餐已结束餐桌上摆放的剩菜明显过度浪费,部分菜品基本没有食用。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1月17日,执法人员在责改回查时,发现该店仍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称制作的反食品浪费标识还未做好,但能够提供制作标识的付款收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当事人无相关违法记录,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第七条《清单》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项,不予行政处罚:(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76/2023/2/8/cab03a777a9e4ca38ae7e9e84fa8fe4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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