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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三川日本料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文鱼和三文鱼刺身案

发布时间:2023-03-05 14:46:39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西青区三川日本料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文鱼和三文鱼刺身案

  天津市西青区三川日本料理店

92120111MA06JCAA4N
孟繁凯津青市监执四处罚字〔2022〕86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文鱼和三文鱼刺身

  1.没收违法所得1329元;2.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7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四处罚〔2022〕86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三川日本料理店(孟繁凯)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JCAA4N

  住所(住址):经营场所为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友谊南路111号A区三层NO.365-2

  经营者:孟繁凯

  

  

  2022年12月1日,我局分别收到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GCJD-01424-2022《检验报告》、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FQA3YW2M0526628F6《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GCJD-01424-2022)显示当事人经营的三文鱼(生食动物性水产品)(自制)(加工日期:2022-11-14)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n=5,c=2,m=5×10⁴,M=10⁵,实测值:3.9×10⁵,4.6×10⁵,4.9×10⁵,5.7×10⁵,3.6×10⁵)。《检验报告》(No:FQA3YW2M0526628F6)显示当事人经营的三文鱼刺身(生食动物性水产品)(自制)(加工日期:2022-11-08)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n=5,c=2,m=5×10⁴,M=10⁵,实测值:5.1×10⁵,7.1×10⁵,6.9×10⁵,5.6×10⁵,4.6×10⁵)。

  2022年12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GC22120000001833486;GC22120000111030638)附《检验报告》(No:GCJD-01424-2022;FQA3YW2M0526628F6),并告知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我局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调查。

  2022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孟繁凯进行询问并查看了其提供的相关材料。2023年1月5日,执法人员对涉案食品原料供货商闵晓晨进行询问调查,并查看其提供的相关材料。

  2022年11月7日,当事人从天津市津南区正隆水产品商行购进三文鱼共2.92公斤,次日用于制作被抽样检验三文鱼刺身,购进价格为114元/公斤,制作三文鱼刺身向普通消费者售出3份,向抽检机构售出8份,共售出11份(90g/份),售价均为58元每份,剩余部分三文鱼当事人自行销毁。

  2022年11月14日,当事人从天津市津南区正隆水产品商行购进3.09公斤三文鱼,当日用于制作被抽样检验三文鱼,购进价格为187元/公斤。制作三文鱼刺身向普通消费者售出5份,向抽检机构售出8份,共售出13份(90g/份),售价为58元每份,剩余部分三文鱼当事人自行销毁。当事人提供了购进上述两批次被抽检三文鱼的进货凭证、产品检测报告及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材料。本案货值金额2303.71元,违法所得1392元。

  经当事人排查,三文鱼菌落总数不合格的原因是员工违规操作,员工离开和进入凉菜间时,未二次更衣,刀具清洗不及时导致的。当事人积极整改,对员工进行培训,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切配。当事人启动召回不合格食品程序,但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没有消费者退货,也没有消费者反映食用了被抽检批次三文鱼和三文鱼刺身后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孟繁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GC22120000001833486;GC22120000111030638)附《检验报告》(No:GCJD-01424-2022;FQA3YW2M0526628F6)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及已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材料并告知相应义务的事实;

  3.对经营者孟繁凯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金枪鱼刺身和三文鱼刺身)的情况;

  4.孟繁凯提供的供货商天津市津南区正隆水产品商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对天津市津南区正隆水产品商行经营者闵晓晨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5.当事人提供的原因排查及整改报告、召回照片,证明当事人积极排查和整改的情况;

  6.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检测机构资格;

  7.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文本。

  本局于2023年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四罚告〔2022〕8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文鱼和三文鱼刺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案发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决定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文鱼和三文鱼刺身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工具、设备不是专门用于销售不合格金枪鱼刺身和三文鱼刺身,因此不予没收其工具、设备,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92元;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7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xqqscjdglj/zwgk_57682/zfxxgk_57687/fdzdgknr_57691/xzcf_57694/202303/t20230302_6126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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