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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起涉及消费维权的公益诉讼索赔案件获得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3-03-05 22:45:25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为创造更好的消费环境,凝聚消费维权法治合力,市消保委与市检察机关等成员单位针对本市消费领域群体性、重大性、社会关注度高的投诉案件,加强协作沟通,促进保护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我市一起销售有毒、有害“网红减肥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尘埃落定,涉案人员被判支付非法销售数额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共计1470万余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据悉这是我市目前赔偿额度最大的一起涉及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
减肥是很多爱美女性的热议话题,有的通过健身,有的通过节食,也有很多一部分人通过减肥药来控制体重。河南籍建某甲盯准了“减肥药”市场,伙同他人在河南省新郑市生产假冒减肥产品,通过微信等方式向我市等全国多地销售,非法销售数额达147万余元。建某甲、贾某某、建某乙三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2年1月28日移送禹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禹会区检察院认为该案销售“减肥药”数额巨大,形成生产、销售链条,并通过微信向河南、广东等全国各地的消费者销售,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随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禹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建某甲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贾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建某乙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令三人共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4678622.3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广大消费者公开道歉。
近年来,市检察机关、各级人民法院等作为市消保委成员单位,坚持协同发力,推进社会共治。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民利,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特别是假冒伪劣产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该案中,建某甲等人在明知该减肥药品中添加西布曲明成分的情况下,仍然进行生产销售,三人的行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建某甲、贾某某、建某乙三人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是一起典型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本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高了公益诉讼办案效率和司法威慑力,数额巨大的惩罚性赔偿金一定程度上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春季是瘦身减肥美体的旺季,消费者在购买所谓的瘦身产品时谨防商家虚假宣传,科学减肥、理性消费、切勿盲从。一是要理性选择适宜自身身体条件的减肥产品。二是看清产品(服务)副作用和禁忌事项。购买“减肥”保健食品一定要认清“小蓝帽”标志和批准文号。三是不要相信鼓吹“百分百有效”“绝无毒副作用”等绝对化宣传的减肥保健品、药品等,消费者要提高警惕,以免受到商家的蛊惑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四是要到正规美容机构接受美容服务,切勿贪图省事或者便宜到个人工作室接受美容服务。五是接受美容服务时,不要使用经营者自配的美容产品,一旦产生过敏等不良反应要立即停止服务及时就医。
原文链接:https://www.ah315.cn/display.asp?id=139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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