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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百利保健设备有限公司使用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3-03-12 06:14:17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中罚字〔2023〕17号

  当事人:天津市百利保健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1MA05JWTH63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南园红运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许光宇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12月22日,我执法人员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其公司官网发布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建议立案调查。经查,在网址“www.tjbaili.com”的网站“公司简介”中,发现宣传广告内容为“本产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93104424.3”的宣传语,经查询相关专利网站,该专利已失效,上述内容涉嫌违法,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予以记录并下达询问通知书。经报局领导同意于2023年1月9日批准立案。

  经查,2023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从事经营行为,在网址“www.tjbaili.com”的网站“公司简介”中,发现宣传广告内容为“本产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93104424.3”的宣传语内容。经我执法人员查询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该网址icp备案/许可证号:津icp备19003310号-1,主办单位名称:天津市百利保健设备有限公司,属于当事人官网。经我局执法人员查询相关专利网站,上述专利号为ZL93104424.3的专利名称:保健磁疗热疗脚炉,申请人:戴军,当前权利人:天津市百利百利保健设备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日:1993-04-17,专利目前处于无效状态。当事人自述上述广告宣传语是之前当事人在制作自己的官网广告时由自己公司员工将上述宣传语制作在了广告中,无广告费用,对于该广告中所宣传专利对应的“保健磁疗热疗脚炉”是当事人公司的产品。当事人得知宣传用语涉嫌违法后立即对发布的内容予以了下架,目前已经下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1月9日对当事人店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及涉嫌在其公司官网广告中涉嫌使用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1月9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在其公司官网广告中涉嫌使用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1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的核准情况及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2023年1月9日在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专利查询网站及当事人公司官网截图的照片共3张,证明涉案网站所属及当事人涉嫌在其公司官网广告中涉嫌使用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其公司官网后台浏览流量数据截图2页,证明其公司官网浏览量不高的事实。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已告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关的材料,积极消除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撤销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 月 10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xqqscjdglj/zwgk_57682/zfxxgk_57687/fdzdgknr_57691/xzcf_57694/202303/t20230308_6133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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