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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青海省市场主体名称纠正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12 10:59:17作者:佚名 来源: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市场主体名称纠正行为,提升市场主体名称规范化水平,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起草了《青海省市场主体名称纠正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3年4月10日前反馈至省市场监管局。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至qhsdjzc@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31号省市场监管局业务楼531室(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0971-6128889。
附件:《青海省市场主体名称纠正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
附件
青海省市场主体名称纠正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主体名称纠正行为,提升市场主体名称规范化水平,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的名称纠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市场主体名称纠正工作,负责持续完善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和市场主体名称数据库,提升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的便利度和准确性。
各级登记机关纠正市场主体名称遵循“谁登记、谁纠正”的原则,并应当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名称登记规范化水平,有效降低事后纠正的成本。
各级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市场主体名称纠正审查机制,成立市场主体名称纠正处理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审查组由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机构负责人、业务骨干及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组成。市场主体名称审查会议由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机构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人数需要达3人以上的单数方能召开。
第五条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可以书面请求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市场主体认为其他市场主体的名称侵犯本市场主体名称合法权益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已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中的组成要素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市场主体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
(二)市场主体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但该字词不是行业限定语;
(三)市场主体名称中含有“(中国)”字样,但该市场主体非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市场主体名称中无字号或者字号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
(五)市场主体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六)市场主体名称中的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不规范。
第七条已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整体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包含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等非规范汉字;
(二)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四)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五)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九)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登记机关发现市场主体名称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召开审查会议,审查组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存续时间、名称危害程度、关联成本等因素,审慎认定是否需要纠正,并报经登记机关分管负责人同意。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登记机关纠正相关市场主体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审查会议。审查组发现相关市场主体名称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审查组发现相关市场主体名称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的,报经登记机关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向提出请求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出具不予纠正市场主体名称告知书(式样详见附件1)。
第九条登记机关认定市场主体名称依法应当纠正的,应当向市场主体送达市场主体名称认定告知书(式样详见附件2)。
市场主体应当自市场主体名称认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行使陈述、申辩权。登记机关审查组在3个工作日内对被申请人陈述、申辩材料进行审查后,仍然认为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作出市场主体名称认定书(式样详见附件3)并连同送达回证(式样详见附件4)送达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在3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登记机关直接作出市场主体名称认定书并连同送达回证送达市场主体。
上级登记机关以书面形式明确要求纠正有关市场主体名称的,有关登记机关应当直接认定该名称需要纠正,作出市场主体名称认定书并连同送达回证送达市场主体。
第十条市场主体应当自收到登记机关的市场主体名称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市场主体名称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名称变更前,由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市场主体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有关市场主体有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其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有关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登记机关做出的市场主体名称纠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市场主体名称纠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XX月XX日。
附件:1.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纠正市场主体名称告知书
2.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名称认定告知书
3.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名称认定书
4.送达回证
5.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名称纠正有关事项审批表
附件1
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纠正市场主体名称告知书
市监不予纠正名称告知〔〕第号
(提出纠正相关市场主体名称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或姓名):
你(单位)于20XX年XX月XX日向我局提出了纠正 (相关市场主体名称)名称的请求,经审查,我局认为该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不存在《青海省市场主体名称纠正办法》规定的需要纠正的情形,决定不予纠正。
如对本告知书不服的,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XX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XX人民法院起诉。
登记机关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贰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2
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名称认定告知书
市监名称认定告知〔〕第号
(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审查,你单位登记的名称,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具体情形为: 。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青海省市场主体名称纠正管理办法》,本登记机关认定你单位名称需要纠正。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登记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的,本登记机关将直接作纠正你单位名称的决定。
登记机关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贰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3
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名称认定书
市监名称认定〔〕第号
(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审查,你单位登记的名称,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具体情形为: 。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青海省市场主体名称纠正管理办法》,本登记机关决定纠正你单位名称,请于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市场主体名称),并于30日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本登记机关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你单位名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本登记机关将依法将你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如对本认定书不服的,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XX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XX人民法院起诉。
登记机关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贰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4
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纠正市场主体名称告知书(市场主体名称认定告知书、市场主体名称认定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文号 | 市监不予纠正名称告知〔〕第号 |
市监名称认定告知〔〕第号 | |
市监名称认定〔〕第号 | |
受送达人 |
|
送达时间 |
|
送达地点 |
|
送达方式 |
|
收件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
送达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
见证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
备注 |
|
附件5
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纠正有关事项审批表
市场主体名称 |
|
纠正情形 | 登记机关主动发现 |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 |
上级登记机关要求 | |
审查时间 |
|
审查决定 | 纠正 不予纠正 |
审查组详细 审查意见 |
审查组人员签字:
年月日 |
分管局领导 意见 |
签字: 年月日 |
备注 |
|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E8BB2A85-88E4-48A4-9E9B-6BAF4610E3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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