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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即问即答

发布时间:2023-03-25 17:48:42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第一时间帮助企业群众解忧,回应社会公众关切,畅通政策触达通道,助力市场主体发展,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现推出政务服务 即问即答专题,为您“一呼即应”解难题。

  

  Q:开业状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已离职无法提出注销申请,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A: 法定代表人已离职无法提出注销申请的企业,可将变更法定代表人与注销两个环节合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根据企业类型,申请清算注销的市场主体为有限公司的,可以由股东依法成立的清算组负责人签署注销文件,为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可以由出资人依法任命的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注销文件。

  

  Q: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在主体资格条件上有哪些要求?

  A:

  ①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②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

  ③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固定的办公、检验检测工作场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④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证照的经营/业务范围应包括检验检测业务,且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经营项目。

  ⑤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定对象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⑥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⑦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⑧检验检测机构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供稿:政务服务中心)

  


原文链接: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303/t20230322_2942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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