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近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2020-07-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宏进农副产...2020-07-15
- 黑龙江市场监管系统突出“六个结...2020-07-15
- 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2020-08-27
- 青海省海西州开展“两品一械”行...2020-07-15
- 2020线上智博会区块链应用创...2020-07-15
- 习近平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2020-08-07
- 李克强同德国总理默克尔举行视频...2020-06-12
- 厦门丽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召回部...2020-07-15
- 判了!北京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卖...2020-07-15
- 习近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2020-07-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宏进农副产...2020-07-15
- 黑龙江市场监管系统突出“六个结...2020-07-15
- 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2020-08-27
- 青海省海西州开展“两品一械”行...2020-07-15
- 2020线上智博会区块链应用创...2020-07-15
- 习近平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2020-08-07
- 李克强同德国总理默克尔举行视频...2020-06-12
- 厦门丽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召回部...2020-07-15
- 判了!北京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卖...2020-07-15
天津市博源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3-03-25 17:44:14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博源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案 | 天津市博源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 911201107548147135 | 王树风 | 津青市监执四处罚字〔2022〕75号 | 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 | 罚款1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3月14日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四处罚字〔2022〕75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博源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548147135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港城温泉花园13门317-C室(存在多址信息)
法定代表人:王树风
2022年11月23日,我局收到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市监丽执案移[2022]24号),显示天津市博源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在公司网站宣传其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涉嫌为虚假广告,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为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宽达工业园盛达一支路68号。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现场核查,当事人确认了其公司网站标识“高新技术企业”的截图,我局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主要从事变压器、开关控制设备、电抗器制造和销售。当事人称2018年3月委托天津市匠人匠心科技有限公司建立http://www.bydlsb.com网站,在该网站公司简介中描述有天津市博源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是“高新技术股份制企业”。当事人称其公司不是高新技术股份制企业,执法人员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也未查询到当事人为高新技术企业信息。上述网站网页内容是由当事人提供。天津市匠人匠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当事人网站维护,当事人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当事人得知公司网站宣传内容违法后立即将违法内容删除。通过查询涉案网站浏览情况,涉案公司网站百度权重、移动权重、360权重、搜狗、全网流量总和均为0。涉案广告为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因当事人网站无销售功能,无法确定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宣传的网页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在网站上宣传的基本情况;
2.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事实;
3.2023年1月6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互联网广告中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4.当事人公司网站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内容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与天津市匠人匠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站续费协议一份;
6.当事人提供的网站浏览情况及情况说明一份。
本局于2023年3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四罚告〔2022〕7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司简介是一种广告行为,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在其公司网站宣传其公司是高新技术股份制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涉案网站浏览量较少,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案发后主动改正违法广告。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故不予没收,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5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xqqscjdglj/zwgk_57682/zfxxgk_57687/fdzdgknr_57691/xzcf_57694/202303/t20230315_613986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