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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欧诺口腔门诊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3-03-31 00:31:46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中罚字〔2023〕18号

  当事人:天津欧诺口腔门诊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1MABRCRE0X8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紫阳道55号

  法定代表人:邢晓林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2022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接举报,反映当事人涉嫌在第三方网站上发布违法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建议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网址www.meituan.com)的店铺“欧诺口腔.数字化正畸.综合治疗中心”中对于产品“根管治疗”标题及详情一栏中,宣传广告内容为“解决牙髓炎症.后磨牙根管治疗”的内容。上述内容涉嫌违法,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予以记录。经报局领导同意于2023年1月3日批准立案。

  经查,2022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及美团平台(网址www.meituan.com)中当事人的店铺“欧诺口腔.数字化正畸.综合治疗中心”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美团店铺中发现对于产品“根管治疗”的标题及详情一栏中,宣传广告内容为“解决牙髓炎症.后磨牙根管治疗”的内容。当事人提供了注册在其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在其美团店铺中所销售的服务“根管治疗”为医疗服务,对销售的服务“根管治疗”中所做的“解决牙髓炎症.后磨牙根管治疗”等广告宣传内容为医疗广告。

  2022.12.26日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自述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上述广告由当事人自己制作,在美团平台宣传的广告费用为9400元/年。当事人得知宣传用语涉嫌违法后立即对发布的内容予以了下架,目前已经下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12月26日对当事人店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2022年12月26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的核准情况及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2022年12月26日在当事人美团平台店铺截图的照片共1张,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广告的事实;

  证据五:经当事人盖章确认,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用明细一张,证明当事人所宣传广告的广告费用。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已告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发布“解决牙髓炎症.后磨牙根管治疗”的广告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广告的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关的材料,积极消除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撤销违法宣传的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9400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3月2 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xqqscjdglj/zwgk_57682/zfxxgk_57687/fdzdgknr_57691/xzcf_57694/202303/t20230329_6153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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