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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售房者广告宣传行政提示

发布时间:2023-04-08 10:37:42作者:佚名 来源: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坚决整治借重大活动从事商业炒作等市场乱象,引导售房者在商业营销广告宣传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强化商业营销广告宣传审查。特向广大售房者提出如下行政提示:

  一、不得借重大活动名义进行商业炒作,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军服,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国家领导人形象、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

  二、不得设计、制作、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泄露国家秘密的广告。

  三、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内容的广告。

  四、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宣扬恐怖主义、宗教极端思想、民族分裂主义以及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等歧视内容和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

  五、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广告。

  六、不得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标志标识的广告。

  七、商品住房销售中不得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宣传中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八、不得在商品房销售及二手房买卖广告中使用中小学名称(含简称)、中小学形象标志或与学校有关的内容,使购房者对入学资格或义务教育配套产生误解。

  九、不得在商品房销售及二手房买卖广告中或通过其他形式明示或者暗示购买商品房可以签约入读、划片入读中小学。

  十、不得在商品房销售及二手房买卖广告中使用“名校”“学位房”“学区房”“学府房”“指标房”等违反义务教育公平原则,使购房者对入学资格产生误解的内容。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商品房销售及二手房买卖,不得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承诺中小学入学资格。

  十二、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以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广告。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cq.gov.cn/zwxx_225/bmdt/jc/202304/t20230404_11847441_wa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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