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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8 10:23:58作者:佚名 来源: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地方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重庆市标准化条例》《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的有关规定(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不超过5年),决定依法组织开展2023年度地方标准复审工作。

  一、复审范围

  (一)2018年度由原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见附件1)。

  (二)现行有效,归口管理的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技术提档升级需要,认为应当复审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目录及文本公开平台:http://db.cqis.cn/)。

  二、复审内容和结论

  (一)复审内容。

  1.是否符合引领高质量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重庆建设的需要;

  2.是否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我市其他地方标准交叉重复;

  3.是否满足我市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

  4.是否存在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5.是否规定应当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

  6.是否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等。

  (二)复审结论。

  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形。

  1.继续有效:技术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满足我市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适应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水平,满足行业和市场需求,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2.修订: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修订;需与我市同类地方标准的内容相整合;技术指标需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水平进行调整等情况。

  3.废止: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地方标准内容已被涵盖或替代;属于一般性工业产品标准、产品检验方法标准以及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标准;涉及的主要技术已被淘汰或技术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水平;存在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等情况。

  三、任务分工及时间安排

  (一)任务分工。

  复审工作按照“谁归口谁负责,谁起草谁复审”的原则实施。

  1.由地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提出复审建议,归口管理的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全市地方标准复审工作,并会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地方标准作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的决定。

  (二)时间安排。

  1.2023年7月31日前,由地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对每一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提出复审结论的建议,形成《重庆市地方标准复审结论建议表》(见附件2)。

  2.2023年8月31日前,归口管理的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庆市地方标准复审建议表》进行确认后,形成《重庆市地方标准复审结论建议汇总表》(见附件3),并将相关纸质材料送至市市场监管局。

  3.2023年11月30日前,经公示后,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地方标准作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的决定,并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众信息网对外公开。

  四、其他要求

  (一)请各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高度重视地方标准复审工作,严格依法按时开展工作,确保复审结论真实准确、科学有效。

  (二)对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请起草单位按照《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95号)的要求,尽快申报地方标准修订项目。

  (三)复审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对有关企业、单位、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个人的考核内容。

  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联系人:吴圳,联系电话:63710450、63710652(传真),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1009室。

  

  附件:1.2018年度批准发布的重庆市地方标准清单

        2.重庆市地方标准复审结论建议表

        3.重庆市地方标准复审结论建议汇总表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cjgj.cq.gov.cn/zt_225/qgaqsczxzzsnhd/yw/202304/t20230404_11847992_wa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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