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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04-08 19:37:49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为进一步强化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工作,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国家药监局近日发布《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细化、明确上位法相关规定,研究适用于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的新方法、新手段。
《办法》明确化妆品网络经营的监管对象和监管部门,明确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确国家药监局及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工作。
其次,明确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规定了平台开展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质量安全重大信息报告等管理责任要求。明确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法律义务,规定了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产品信息展示、风险控制、问题产品召回、产品贮存运输等义务。明确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要求,对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中涉及的监督检查职权、行政处罚管辖权、网络抽样检验、证据采用、网络经营监测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突出源头治理,加大对网络经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其中规定,对于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违法经营化妆品的行为,平台应当立即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第一时间控制风险。对于涉网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平台在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后,还应当将违法线索报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不得以平台治理的手段代替监管部门行政管理措施,仅对网络经营违法行为“一删了之”。
《办法》规定,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对于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产品安全和功效宣称内容,《办法》进一步要求,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披露的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记者 孙燕明)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304/t20230407_376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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