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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登记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23-05-07 07:26:05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外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过渡期内申请变更,备案等业务时,是否会要求同时调整最高权力机构?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四十四条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Q
投资创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免于公证、认证的情形有哪些?
答: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资者,其主体资格证明免于公证、认证:
①外国自然人投资者持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护照办理登记的;
②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办理登记的;
③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办理登记的;
④外国投资者持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办理登记的。
Q
港澳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其主体资格证明可以提供简化版公证文书吗?
答:可以。为方便香港、澳门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来京投资,提升审查效率及准确度,经与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机构沟通协商港澳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可以提供简化版公证文书。
(供稿:政务服务中心、登记注册处)
原文链接: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304/t20230429_3084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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