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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旅游市场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3-05-07 07:41:50作者:佚名 来源: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旅游景区管理者、经营者,酒店经营者及行业协会:

  2023年“五一”将至,为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价格战等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节日旅游市场秩序。

  二、各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通过遮挡计价单位、设置混乱标价签、使用模糊不清表述等方式影响明码标价。价格变动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除少数特殊商品(如黄金)外,对销售的按重量计价的商品(特别是食用类商品)按常规500g(斤)计价,避免产生价格标识误区。

  三、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不标示或者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交易;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含有“最好”“最佳”“国家级”等绝对化用语。

  六、经营旅游产品应当建立完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七、各旅游景区管理者要行使好旅游景区管理责任,健全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主动履行消费维权主体责任,高度重视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化解消费纠纷。鼓励推行消费环节经营者赔偿先付、线下无理由退货制度等。

  八、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制定完善《旅游行业自律公约》《倡议书》《旅游诚信指导价》《旅游广告发布规范》等,对经营者依法经营、服务管理、风险提示、权益保护、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约定和约束,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九、各旅游在线平台要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加强对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

  十、不得有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从重从快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对社会影响恶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发现经营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原文链接:http://scjgj.cq.gov.cn/zwxx_225/bmdt/sj/202304/t20230427_11922335_wa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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