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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找“达人探店”推广属于“做广告”

发布时间:2023-05-07 09:38:48作者:佚名 来源: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实施,对于如今遍布各大社交及媒体平台的“达人探店”、“达人种草”、“达人体验”类短视频,只要同时附上链接实现跳转购买,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明确属于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字样,不得误导消费者。

  《办法》针对利用网络直播发布互联网广告的情形,明确规定网络直播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应广告活动参与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并指出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在《办法》实施之际,晋中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开展短视频营销的商家和网红达人: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要冷静、理性,对各网络平台中流行的“达人探店”仔细甄别,避免被营销广告所诱导。消费者容易被种草,主要来自于对网红效应的跟风,以及对原创真实性的信任。同时,建议相关互联网平台应负起主要责任,加强内容审核。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以营利为目的虚假探店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利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商家、达人、互联网平台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苏彩萍)

  


原文链接:http://scjgj.shanxi.gov.cn/xwzx/jczc/202304/t20230427_84421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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