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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九龙坡区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时间:2023-05-07 08:21:00作者:佚名 来源: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查办民生领域重点案件,有效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展示案件查办成效,持续释放震慑效果,现将有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一: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某加气站违法充装气瓶案
2023年1月16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某加气站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气瓶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74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开展充装活动。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实验室违法案
2023年3月17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0元,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4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安检报告编号为00158202301030026(渝AB***)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合格,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车辆底盘部件检查”项目未填写,无任何检测结果数据,其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某口腔诊所分公司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案
2023年2月24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某口腔诊所分公司发布未经审查证明的户外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持有文号为(渝)医广(2022)第1579号(8-19-24)的审查证明,但该审查证明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与当事人实际发布的户外医疗广告内容不一致,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户外医疗广告的审查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医疗美容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某医疗美容诊所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3月24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医疗美容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某医疗美容诊所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医疗器械、仪器,并处罚款4.68396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合法储存、管理、使用医疗器械。当事人未履行自身应尽的法律义务,使用超过标注的有效期,无中文标识,未注册或备案医疗器械案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2023年3月3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814161万元,并处罚款43.4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当事人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六: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区某分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1月30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区某分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84.34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活)鲫鱼”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蕉”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七: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3年2月24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涉事电梯超过限定检验时间1年,在超期未检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的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cjgj.cq.gov.cn/zwxx_225/bmdt/jc/202304/t20230426_11915087_wa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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