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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23-05-07 10:56:48作者:佚名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划重点,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75号令)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76号令)(以下称两个规定),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划重点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产品生产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二、主要定义

  工业产品是指经过工业化过程加工、制作,且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以及有特殊法管理的产品。

  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准入要求,且不存在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三、责任和义务

  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生产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四、质量安全总监设置

  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以下单位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一)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销售单位;(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销售单位;(三)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大中型生产销售单位

  五、日常管理

  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工作制度。

  六、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销售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生产销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七、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2/2023/5/5/6e594494973c4c32bc2fcea1ea47fbf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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