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近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2020-07-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宏进农副产...2020-07-15
- 黑龙江市场监管系统突出“六个结...2020-07-15
- 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2020-08-27
- 青海省海西州开展“两品一械”行...2020-07-15
- 2020线上智博会区块链应用创...2020-07-15
- 习近平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2020-08-07
- 李克强同德国总理默克尔举行视频...2020-06-12
- 厦门丽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召回部...2020-07-15
- 判了!北京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卖...2020-07-15
- 习近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2020-07-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宏进农副产...2020-07-15
- 黑龙江市场监管系统突出“六个结...2020-07-15
- 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2020-08-27
- 青海省海西州开展“两品一械”行...2020-07-15
- 2020线上智博会区块链应用创...2020-07-15
- 习近平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2020-08-07
- 李克强同德国总理默克尔举行视频...2020-06-12
- 厦门丽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召回部...2020-07-15
- 判了!北京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卖...2020-07-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14 05:04:23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
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商事登记服务水平,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
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6月9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gxgsjqyc@126.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泽霖,0771-5531253。
附件: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附件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商事登记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大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紧紧围绕自治区“1+1+4+3+N”目标任务体系,全面落实广西市场监管“1145611”工作思路,坚决按照“1010”文件实施方案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改革举措优化整合和完善衔接配套,提供全方位、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以优质服务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奋力开创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新局面贡献改革力量。
二、主要目标
构建以“自主申报+信用承诺”的登记体系为核心,以形式审查、信息化查验和标准化登记为手段,以便利化退出机制为补充,以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为保障的商事登记确认制工作模式,进一步厘清登记机关和市场主体权责边界,尊重并保护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和投资者意愿,淡化商事登记的行政许可属性,推动商事登记从“主观许可”向“客观确认”转变。
三、基本原则
(一)自主自治原则。在市场主体登记各环节,充分赋予市场主体最大自主权,充分体现市场主体自治意愿,最大限度减少自治事项的行政干预。
(二)信用承诺原则。以申请人信用承诺为基础,申请人作出信用承诺后,对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公示确认原则。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登记规范的,依法予以确认登记。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即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
(四)便捷高效原则。解放思想、鼓励创新,落实改革容错机制,打消窗口工作人员推动落实改革的顾虑。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推行登记注册集成服务,打造更加便捷高效的办事流程。
四、实施范围
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市、区)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五、工作措施
(一)实施登记自主申报制。市场主体名称登记实行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以自主申报、事先承诺的方式办理名称登记;市场主体自主确定经营范围,并记载于章程(合伙协议),营业执照不记载经营范围;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使用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进行承诺,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二)简化登记材料。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可免予提交决议决定、相关人员任职文件、清算报告等证明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或备案的文书材料。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化水平。依托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通过标准化数据采集和系统自动比对,对申请文件、人员资格、住所(经营场所)等进行自动校验审查。鼓励、引导申请人采取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功能,确认其与传统印章、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放宽市场主体场地限制。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审查其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推行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改革,除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外,市场主体可以备案多个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也可以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迁移意愿,实行市场主体区内“自由迁移、自主办理”,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的市场主体迁移的,各级登记机关不能以改革中免登记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为由,拒绝接收档案、办理迁移登记。允许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使用集中登记地作为住所登记,各片区管委会应当针对集中登记地规范服务、加强管理、事前预警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五)保障迁移自由。通过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设立的市场主体申请迁移的,各级登记机关要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迁移意愿,不得以改革中免登记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为由,拒绝接收档案、办理迁移登记,确保市场主体在广西范围内“自由迁移、自主办理”。
(六)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推行简易注销制度,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办理简易注销;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对于承诺文字、形式不规范的,可以补正无需重新公示;简易注销公告公示之日起70日内自主撤销公示的,可再次提出简易注销登记,不受时间和次数限制。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登记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对通过确认制登记的市场主体进行随机抽查,对提交虚假材料、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形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是我区深化“证照分离”的重要举措,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的重要意义,确保各项措施认认真真推进、实实在在落地,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主动转变监管理念,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挥法律威慑作用,督促企业自律,提高监管效能。
(二)加大宣传培训。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的相关内容、服务举措、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加强对商事登记确认制的政策解读,扩大改革的社会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加强组织实施。申请人可自主选择使用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或市场主体登记,各单位于7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事登记确认文书规范(2023版)》《商事登记确认提交材料规范(2023版)》(见附件1、附件2,以下简称登记确认文书材料规范)办理商事登记确认制相关登记、备案业务,请同步更新对外发布公开的相关纸质或电子材料。对于申请人不使用商事登记确认制办理登记、备案业务或登记确认文书材料规范中未列明的事项,按现行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执行,各单位密切跟踪改革进展,可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政策举措,积极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尽责履职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应当视为履行审慎勤勉尽责义务,按照相关容错纠错机制的规定,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要结合《商事登记确认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指引》(见附件3),加强对按商事登记确认制登记的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审管有效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试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以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1.商事登记确认文书规范(2023年版)
2.商事登记确认提交材料规范(2023年版)
3.商事登记确认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指引
附件1
商事登记确认文书规范
(2023年版)
目 录
第一部分 商事登记确认申请类文书规范
一、商事登记确认申请文书规范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3】 非公司企业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4】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5】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6】 企业注销申请书
【7】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8】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9】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其他登记申请文书规范
【10】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11】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
【12】 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13】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说 明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6、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7、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8、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在2024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有关变更、备案、注销的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办理。
第一部分 商事登记确认申请文书规范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称 |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 |||
住 所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 | |||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资本 |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其他 ) | ||
投资总额 (外资公司填写) |
万元(币种: ) 折美元: 万元 | ||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 经营期限 | □长期 □ 年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
变更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 | |||||||
□备案(仅备案填写) | |||||||
事 项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营期限 □章程(含修正案) □认缴出资数额 □联络员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 ||||||
注: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不 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的非法场所,不从事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将住 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已经征得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仅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可另附签字页): 董事会成员签字(仅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可另附签字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注: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
姓 名 | 国别(地区) | ||
职 务 |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 产生方式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住 所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表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不重复填写)
姓名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1、“职务”指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2、“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经理一般应为“聘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明确上述人员的委派方。 3、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姓名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
姓名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
附表3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 名称或姓名 | 国别 (地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认缴) 时间 | 出资 方式 |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其他________)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5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被授权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地址 | ||||
被授权人联系人 | 姓名 | 地址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地区)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地区)投资者设立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提交相关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3、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被授权人”信息,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填写“被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联系人”信息。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称 | ||||||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 ||||||
住 所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 | ||||||
非公司企业法人 类型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职 务 | |||||
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 | 出资人(主管部门)主体资格证照号码 | |||||
出资额 | 万元 | 经营期限 | □长期 □ 年 |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
□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
变更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
变更事项包含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经营范围、出资额。 | ||||||
注: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
注:非公司企业法人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表1
联络员信息
□备案(仅备案填写) | |||||||
事 项 | □经营期限 □章程(含修正案) □联络员 | ||||||
□法定代表人信息(仅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 | |||||||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不 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的非法场所,不从事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将住 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已经征得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出资人(主管部门)盖章(仅限设立登记):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法人盖章 年 月 日
|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2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非公司企业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非公司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改 制 后 公 司 登 记 事 项 | 名称 |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 | ||||||
住所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投资总额(外资公司填写) |
万元(币种: ) 折美元: 万元 | |||||||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 经营期限 | □长期 □ 年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注: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制外资企业改制为公司申请改制登记。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不 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的非法场所,不从事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将住 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已经征得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经营范围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 国别(地区) | ||
职 务 |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 产生方式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住 所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表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不重复填写)
姓名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1、“职务”指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2、“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经理一般应为“聘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明确上述人员的委派方。 3、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姓名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
姓名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
附表3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 国别 (地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认缴)时间 | 出资方式 |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其他________)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5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被授权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地址 | ||||
被授权人联系人 | 姓名 | 地址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地区)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地区)投资者设立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提交相关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3、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被授权人”信息,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填写“被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联系人”信息。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 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 ||||||||||||
主要经营 场 所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 | ||||||||||||
执行事务 合 伙 人 | 姓名或名称 | 国 别 (地 区) | ||||||||||
委派代表姓名 (仅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 | ||||||||||||
合伙企业 类 型 | □ 内 资 | □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 ||||||||||
□ 外商投资 | ||||||||||||
出 资 额 | 认缴 万元,其中:实缴 万元(币种 :□人民币 □其他 ) | |||||||||||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
注: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 ||||||||||||
合伙期限 | □长期 □ 年 | |||||||||||
合伙人数 | 人 | 其中,有限合伙人数 (仅有限合伙填写) | 人 |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
变更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
□备案(仅备案填写) | ||||||||||||
事 项 | □合伙协议或补充合伙协议 □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合伙期限 □联络员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不 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的非法场所,不从事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将住 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已经征得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全体合伙人签署(仅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可另附签字页):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注:合伙企业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
附表1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姓名/名称 | 国别(地区) | ||
身份(资格)证明类型 | 身份(资格)证明号码 | ||
移动电话 | 固定电话 | ||
电子邮箱 | |||
委托事项 | |||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签署: 年 月日 | |||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粘贴身份证件复、影印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文件另附后页)
| |||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 年 月 日 |
注: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横线部分根据实际填写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附表2
委派代表信息
姓名/名称 | 国别(地区) | ||
身份(资格)证明类型 | 身份(资格)证明号码 | ||
移动电话 | 固定电话 | ||
电子邮箱 | |||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 | |||
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托 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委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附表3
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其他________)
合伙人名称 或 姓 名 | 国别 (地区) | 住 所 | 证件类型 及 号 码 | 承担责任 方 式 | 出资方式 | 评估方式 | 认缴 出资额 | 实缴 出资额 | 缴付期限 |
注:“承担责任方式”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评估方式”栏,以货币出资的,填写“无”;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 “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5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被授权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地址 | ||||
被授权人联系人 | 姓名 | 地址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地区)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地区)投资者设立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提交相关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3、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被授权人”信息,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填写“被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联系人”信息。
附表6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 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住 所 |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 | |||||
出 资 额 | 万元(人民币)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
□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
变更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经营范围。 | |||||
注:本申请书适用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
□备案(仅备案填写) | |||||
事 项 | □联络员 | ||||
□投资人及出资信息(仅设立及变更投资人填写) | |||||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
出生日期 | 文化程度 | 政治面貌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邮政编码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电子邮箱 | |||
申请前职业状况 | 居 所 | ||||
出资方式 | □以个人财产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出资人的家庭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的非法场所,不从事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如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已 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投资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注:投资人发生变更时由新投资人签字。
附表1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
|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2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 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普通注销原因(仅普通注销登记填写,根据企业类型勾选) | ||||||||
□有限责任公司 及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利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决议解散。 □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 因合并而终止。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合伙企业 | □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个人独资企业 | □ 投资人决定解散。 □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普通注销(仅普通注销登记填写) | ||||||||
公告情况(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无须填写)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告日期:
□通过报纸公告 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 |||||||
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 ||||||||
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 □ 已注销完毕 □ 无分支机构 | |||||||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无债权债务 | |||||||
清税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未涉及纳税义务 | |||||||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无对外投资 | |||||||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未涉及海关事务 | |||||||
批准证书缴销情况 (外资企业填写) | □批准证书已缴销完毕 □不涉及批准证书 | |||||||
批准(决定)机关 (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 ||||||||
批准(决定)文号 (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 ||||||||
经济性质 (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联营 □其他 | |||||||
主管部门(出资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 ||||||||
□简易注销(仅简易注销登记填写)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非上市股份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日期 | 年 月 日 | |||||||
适用情形 | □未开业 |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 ||||||
□无债权债务 |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申请人签署 (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注:1、申请普通注销的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
2、申请普通注销的已清算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
4、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破产)的由其指定的清算组负责人(破产管理人)签字。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型 |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 ||
名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限变更登记、备案填写) | ||
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 | |||
成员出资总额 | 万元 | ||
申领纸质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注: 本申请书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变更、备案、注销。
□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可另附页) | |||||||
变更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出资总额、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备案(仅备案填写) | |||||||
事 项 | □章程(章程修正案) □成员 □联络员 | ||||||
□注销(仅注销登记填写) | |||||||
注销原因 |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注销方式 | □普通注销 □简易注销 | ||||||
公告情况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告日期:
□通过报纸公告(仅限普通注销) 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 ||||||
清税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未涉及纳税义务 | ||||||
债权债务 清理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无债权债务 | ||||||
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 □ 已注销完毕 □无分支机构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信息(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 不同意□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 不同意□ 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 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 不同意□ 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不 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的非法场所,不从事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将住 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已经征得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经营范围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签字: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仅限注销登记):
盖章
年 月 日 |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
姓 名 | 移动电话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固定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表2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项目
序号 | 出资成员 姓名或名称 | 出资方式 | 出资额 (元) | 出资成员 签名或盖章 |
成员出资总额: (元)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3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项目
序号 | 成员姓名 或名称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住所 |
成员类型 |
成员总数: (名) 其中: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
|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5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
附表6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 称 (选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经营场所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电子商务经营者 | □是 □否 | |||||
□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 | ||||||
出 资 额 | 万元(人民币)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
□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
变更事项 (可多选)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
□名称 | ||||||
□经营场所 | ||||||
□经营范围(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
□出资额 | ||||||
□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
□经营者 | ||||||
□变更经营者姓名、住所 |
注:本申请书适用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变更、备案、注销。
□备案(仅备案填写) | |||||||
事 项 | □联络员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 ||||||
□经营者及家庭成员信息(设立登记必填项,变更经营者、备案家庭成员填写) | |||||||
经营者姓名 | 经营者性别 | 经营者民族 | |||||
经营者文化程度 | 经营者政治面貌 | 经营者身份证件类型 | |||||
经营者身份证件号码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职业状况 | 经营者住所 | ||||||
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 身份证件类型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 身份证件号码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政治面貌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页) | |||||||
□注销(仅注销登记填写) | |||||||
注销方式 | □普通注销 □简易注销 | ||||||
注销原因 | □停止经营 □转型升级为企业 □其他 | ||||||
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信息(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市场主体名称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的非法场所,不从事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如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已 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 活动,不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经营者签字: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仅家庭经营):
年 月 日 |
注: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申请人签署”中签字予以确认。
2、变更经营者(含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因继承变更经营者)的,在“变更”项的“经营者” 栏填写,变更前后的经营者(涉及家庭经营的,含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签字;仅变更原经营者姓名、住 所的,在“经营者姓名、住所”栏填写。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或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农民)登记表”。
附表1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身份证件有效期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职业状况 | |||
文化程度 | 住所 | ||||
身份 | □香港居民 □澳门居民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页) |
注:1、住所、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须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2、变更经营者(含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因继承变更经营者)的,变更后的经营者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填写此表。
附表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农民)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身份证件有效期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职业状况 | |||
文化程度 | 住所 | ||||
身份 | □台湾居民 | ||||
□台湾农民 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页) |
注:1、住所、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须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2、申请登记为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3、变更经营者(含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因继承变更经营者)的,变更后的经营者是台湾地区居民、农民的,填写此表。
附表3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
|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个体工商户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无需填写) | ||||||||||||
经营场所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隶属市场主体 (单位) | 类型 | □公司 □合伙企业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他 | |||||||||||
名 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登记机关 | 经营期限 | ||||||||||||
□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 |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
资金数额 (分公司除外) |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其他 _________ | 经营期限 | □长期 □ 年 | ||||||||||
□变更登记/备案 □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改制 | |||||||||||||
变更/备案/改制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备案/改制后登记内容 | |||||||||||
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及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改制。
| |||||||||||||
□注销(仅注销登记填写) | |||||||||||||
注销方式 | □普通注销 □简易注销 | ||||||||||||
注销原因 | □ 隶属企业(单位)决定撤销。 □ 被依法责令关闭。 □ 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 □ 其它原因: 。 | ||||||||||||
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 ||||||||||||
债权债务清理 (分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不填写) | □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债务清理完结 | ||||||||||||
□负责人信息(仅设立及变更负责人填写) | |||||||||||||
姓 名 | 国别(地区)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拟任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负责人任免文件 □经决定,免去 的负责人职务。 □经决定,兹任命 为负责人。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不 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的非法场所,不从事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将住 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已经征得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字:
隶属企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1、申请普通注销、简易注销的公司、非公司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
2、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破产)的由其指定的清算组负责人(破产管理人)签字。
附表1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2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市场主体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
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
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市场主体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全体出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签署。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
3、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
(名称/经营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已经认真阅读《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法律责任提示》,知晓并确认以下内容:
1.双方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债权债务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的有关规定
2.双方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时,该个体工商户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3.双方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前,该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如有,转让方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本着公平、自愿原则,就该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含消费类预付费服务)、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事宜,已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予以妥善处理
5.转让方未向受让方故意隐瞒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如有,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双方不存在利用变更经营者逃废债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实施涉税违法行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如有,愿依法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转让方签字: 受让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转让方和/或受让方是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均须签字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法律责任提示
1.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可以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直接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2.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3.转让方和受让方为了更好地区分责任,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经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权的转让,即:先由转让方申请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再由受让方申请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4.转让方和受让方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者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并处 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5.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6.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 |||||
住所(经营场所) | |||||
取得方式 |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其他 | ||||
权 属 人 | 权 属 证 号 | 权 属 证 明 | □房屋或土地管理部门的证明 | ||
□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受让合同 | |||||
□所在地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出具的证明 | |||||
□其他 | |||||
使用期限 |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年) | ||||
□增加/ □撤销 经营场所地址申报信息 | |||||
取得方式 |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其他 | ||||
权 属 人 | 权 属 证 号 | 权 属 证 明 | □房屋或土地管理部门的证明 | ||
□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受让合同 | |||||
□所在地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出具的证明 | |||||
□其他 | |||||
使用期限 |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年) | ||||
□增加/ □撤销 经营场所地址申报信息 | |||||
取得方式 |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其他 | ||||
权 属 人 | 权 属 证 号 | 权 属 证 明 | □房屋或土地管理部门的证明 | ||
□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受让合同 | |||||
□所在地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出具的证明 | |||||
□其他 | |||||
使用期限 |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年) | ||||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信息与实际一致。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房屋安全责任,对因填报虚假信息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申报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及负面清单内的场所。 3.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申请人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申报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的,已取得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不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污染和油烟污染以及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6.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企业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7.不以已取得营业执照为由抗辩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作出的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管理的决定。 8.因该场所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引发民事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9.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 |
注:1.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照产权证的地址申报,没有产权证的按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申报,无门牌号的,应当注明参照物名称(或对住所所处的具体位置进行必要的文字描述)。
2.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本承诺书由全体股东、发起人、合伙人、投资人、经营者签署(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签字并加盖公章。
3.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
下列场所不得申报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1)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2)历史建筑、公园、公共绿化地带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实行会员制、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以及从事高档餐饮、茶楼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3)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4)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5)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企业的经营场所。
(6)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或居民住宅楼(院)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网吧、游戏(游艺)活动等企业的经营场所。
(7)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8)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军事禁区、施工工地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所。
(9)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存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场所。
(10)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作为从事娱乐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11)各区(市)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管理实际需要,依法明确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12)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自治区、市有关规定,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注: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对负面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 |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次设立登记、备案所填报事项内容,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产生的结果,申请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开必要的股东(发起人)/董事/监事/职工(代表)/成员会议(大会),形成了产生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决议决定/或报请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本次变更登记、备案的事项,是依照相关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产生的结果,股东(会)/主管部门(出资人)/投资人/合伙人、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成员会议(大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企业相关机构和人员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形成了相应的决议决定、任免职文件等相关法律文书。 □一、本次普通注销登记申请,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产生的结果,清算组(人)/股东(会)/主管部门(出资人)/投资人/合伙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处理完结相关资产债权债务,形成了相应的决议决定、清算报告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本次申请的有关要求,并具备办理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本次申请所提交材料、填报信息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对因填报虚假信息所引发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 |
注:1.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董事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出资人(主管部门)盖章,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署。
2.变更登记、备案登记: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署。
3.普通注销登记: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已清算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署;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由其指定的清算组负责人(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签署。
4.上述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由其隶属公司、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盖章。
5.上述相关材料签署,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本表所述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附件2
商事登记确认提交材料规范
(2023年版)
目录
【8】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因公司的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7】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说 明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6.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7.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负面清单外的住所(经营场所),提交相关承诺书;负面清单内的场所,不得申报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8.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9.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10.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在2024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有关变更、备案、注销的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办理。
第一部分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5.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6. 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公司章程对签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当事人申请办理股东登记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4.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需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和股份数额不是登记事项,登记机关不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4.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要求参照“【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有关“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的规定。
【3】 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公司章程对签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期限、认缴的出资数额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公司章程对签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因股东之间转让部分股权导致认缴的出资数额变更的,还需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及被授权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与公司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4】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4.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5.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6.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8项材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5、8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4.免于提交决定决议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3. 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免于提交公司章程。
【6】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因分公司隶属的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该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1)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导致公司解散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2)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5.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6.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7】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4.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公司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3.分公司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2、6以及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8】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合并协议。
合并的需提交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分立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注:1.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9】因公司的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的股东因其自身合并(分立)产生变化的,公司在申请该股东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
3.公司的股东因合并(分立)解散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注销证明,因合并(分立)新设的,提交设立证明。合并(分立)后存续的,提交变更证明。
4.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公司章程对签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合并(分立)后,新设或存续的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6.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5.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额的,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的,提交(1)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与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的,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变更证明;出资人(主管部门)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4.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主体资格文件参照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中的规定。
【3】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企业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经营期限备案,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更改经营期限的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材料(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3.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4】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法人关闭、该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5.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7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7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5】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免于提交企业章程。
【6】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企业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新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5.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6.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7】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该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6.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7项材料。
3.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免于提交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2、7以及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三、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中应明确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情况。
3.职工(代表)大会材料(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提交)。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6.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8.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9.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10.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原《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适用本规范。
四、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合伙人住所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5.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人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材料。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更改名称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变更出资额、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
其中:合伙人退伙的,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的,还需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新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原《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3】 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合伙期限备案的,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备案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同时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及被授权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原《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备案适用本规范。
【5】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5.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6.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8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8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6】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3.隶属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材料。
5.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7】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其隶属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的合伙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5.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6.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原《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8】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4.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原《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合伙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2、6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五、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材料。
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4.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出资额,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因继承、受遗赠变更投资人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其他继承证明材料。
◆变更投资人的姓名、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住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4.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3】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4.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2、6以及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4】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3.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
4.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5】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新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5.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6.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6】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6以及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第二部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3.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4.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7.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8.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改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在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章程对签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总额的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3】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在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章程对签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员变动备案,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新增成员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3.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4】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5.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6.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⑵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
7.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作社(联合社)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9.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9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9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5】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3.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免于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6】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因合作社(联合社)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新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业务范围的,变更后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5.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6.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7】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4.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2、6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4.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9】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提交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以及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仅提交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者的姓名、住所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应当提交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5.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10】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第1、4项材料。
附件3
商事登记确认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指引
一、厘清监管职责
对自贸试验区按商事登记确认制登记的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按属地监管原则,依据属地政府确定的三定方案、依法依规明确监管职责,落实责任环节,提高履责效能,严肃问责追责。登记审批部门、相应的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管责任。
二、完善监管规则
登记机关与有相关监管职能的监管机关应建立“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监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推动涉企信息“应归尽归”。信息归集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与各相关部门互联、互通、互查。
三、加强信用监管
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要强化通过确认制登记的市场主体积极、诚实、按时履行年报义务,并对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等级进行科学分类,对涉及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市场主体,以及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双随机抽查的范围、对象和频次,增强监管靶向性和精准性。对通过确认制登记的市场主体加强随机抽查力度,原则上抽查比例不低于5%。具体抽查比例由各登记机关与监管机关根据管区实际,针对高风险登记事项和承诺事项,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四、强化虚假承诺纠错机制
登记机关依职权或者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市场主体承诺不实的,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一)登记机关依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五十二条受理撤销登记申请或启动撤销程序;
(二)属地监管或执法部门依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开展调查,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
(三)登记机关依据属地监管或执法部门作出的撤销决定,办理撤销登记。
五、开展失信惩戒
对提交虚假材料、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形的,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文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scjdglj.gxzf.gov.cn/zwgk/tzgg/t1647867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