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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开心李师傅早点门市部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3-06-04 07:14:01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西青区开心李师傅早点门市部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天津市西青区开心李师傅早点门市部 | 92120111MA07C42H1H | 李霞 | 津青市监执四处罚〔2023〕41号 | 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5月26日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四处罚〔2023〕41号
当事人姓名: 天津市西青区开心李师傅早点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7C42H1H
经营者:李霞
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大侯庄村长兴里二条17号增1号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120011021581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10月13日,本局委托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对天津市西青区开心李师傅早点门市部当日制作的炸油条进行抽检。本局于2021年11月19日,收到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RU202193FBU06443),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炸油条:铝的残留量(若干样品,以AI计),m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989)
2021年1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天津市西青区开心李师傅早点门市部送达检验报告(RU202913FBU06443)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QFXJC20211013007),该店经营者李霞的父亲李文友在现场签收以上文件,执法人员告知其相关权力。送达当日,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炸油条,当事人称使用的是“海韦力”酥脆油条复配膨松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本局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0月13日,吴新平(李霞的母亲)在当事人处制作油条并销售。其使用的主要原料有面粉,盐,水,油,“海韦力”酥脆油条复配膨松剂,和明矾。原料配比为每3-4斤面粉,“海韦力”酥脆油条复配膨松剂10克,盐10克,水250克,明矾25克。上述油条经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自述上述食品原料均从王兰庄市场的“光明粮油店”购进,只能提供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的进货票据,其他原料的票据,供货商资质无法提供,也未依法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
至查获止,抽检当日当事人制作的油条60根,除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用于抽检购买的12根油条,其余28根销售完,剩余的20根自行食用。油条销售价格1元每根,货值金额为60元,获违法所得40元。
当事人制作销售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m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989。残留量超出标准限量一倍以上,涉嫌危害人体健康。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于2022年1月14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3月2日收到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津青公(法)撤案字[2023]9号),“天津市西青区开心李师傅早点门市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因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鉴于此,本局重新启动行政处罚程序,2023年3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刘致远、张洁为办案人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构成要件。涉案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津青公(法)撤案字[2023]9号),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021年10月13日、2021年1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及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5、2021年12月9日、2021年1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被抽检油条制作、销售的事实情节;
6、召回通知、整改报告和原因排查说明材料,证明当事人积极召回和整改的情况;
7、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委托协议书、资质认定证书和检验员资质,证明抽检机构合法资格;
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部分节选。
本局于2023年5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四罚告〔2023〕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购进抽检批次油条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时未查验合格证明及供货者的许可证,未索要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局已于2022年2月9日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制作销售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m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989。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及时发布召回公告。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专属于涉案物品,也用于其他物品的经营,故不予没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章 )
2023年5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
第 2 页 共2页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xqqscjdglj/zwgk_57682/zfxxgk_57687/fdzdgknr_57691/xzcf_57694/202305/t20230529_6252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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