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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中考考试广告应注意哪些

发布时间:2023-06-11 16:36:45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月,北京即将迎来高考和中考,为保障考试顺利进行,结合教育培训类广告监管工作要求,北京市广告与网络交易监测中心加大对中高考教育培训、咨询服务以及其他与中高考考试相关的广告监测力度。现就中高考考试广告中应注意的事项做出以下监测提示:

  一、不得发布考试作弊器材广告。

  为维护广大考生的权利,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任何商家和个人禁止发布用于考试作弊的各类通讯电子产品等作弊器材广告。

  二、中考、高考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教育、培训效果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在某些中考、高考或复读教育培训机构在广告中含有“保证升学”“保证考试通过”“保证获得学位”“保证提高多少分”等保证培训效果内容,容易对教育培训服务对象产生误导,涉嫌违法。

  三、中考、高考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内容。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在某些中考、高考或复读教育培训机构在广告中宣称培训机构与考试机构合作、培训老师为考试工作人员或命题人员有关联,企图让受众认为该教育培训机构与考试机构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使人产生“可能有内部消息”“可能有真题”等不正当想法,涉嫌违法。

  四、中考、高考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某些单位或个人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在某些中考、高考或复读教育培训机构在广告中利用这些单位或个人在教育培训方面的权威性、公信力或利用个人非典型案例的影响力进行宣传,对教育培训服务对象产生误导,涉嫌违法。

  五、“中、高考志愿填报”广告不得出现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中、高考志愿填报”相关广告通常以咨询形式或培训志愿规划师等技能培训形式出现。如广告中不得以“内部信息”“内部数据”或保证成功率等内容误导广大考生及家长。

  (供稿:广告监测中心)

  

  


原文链接: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306/t20230606_3124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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