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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镜却遇“票物不符” 消保帮忙来维权

发布时间:2023-06-12 06:08:15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案例简介】

  

  近日,王女士在临海杜桥某店订制了一副近视眼镜,已全款支付1506元。一周后前往店内取货,核对收据与镜片包装上标签发现,这副眼镜使用的镜片折射率为1.56,而非当时订购的1.61折射率,与商家沟通要求换货。商家解释1506元的价格对应的眼镜片是1.56的折射率,而票据上写的1.61镜片型号为营业员笔误所致,因该眼镜属于定制商品,故无法换货。王女士认为不合理,双方协商不下,遂向临海消保委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临海市消保委接到王女士的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经多方沟通了解到,当天现场顾客较多,只有两位营业员当班,双方就选购内容沟通的并不充分,王女士一直认为其购买的就是1.61折射率的镜片,而营业员以为其想要的是1.56折射率的镜片,故向厂家下单定制了这副眼镜。至于价格方面,因1506元系商家打折计算得出,并非直接按标价销售,且商家并未向杨女士详细解释折扣的计算过程,加之营业员的疏忽大意,票据上写的订购镜片型号也为1.61折射率。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此次事件中商家未充分与消费者进行沟通,消费者并非自愿选择的1.56折射率镜片,商家仅仅因眼镜属于定制商品便不予退换并不合理。

  

  工作人员耐心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商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商家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承诺一周内为王女士补寄两片同品牌的1.61折射率镜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案中,商家未充分与消费者进行沟通,未向消费者明示眼镜价格的折扣计算规则,导致消费者并不知晓其所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引发纠纷。

  

  【消费警示】

  

  临海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配镜牢记以下四点:

  

  一、配镜前最好先进行正规眼科检查。配镜需要准确验光,建议消费者在配镜前先前往正规眼科进行系统的视力检查,并注意区分是真性近视还是假性近视等。

  

  二、选择信誉良好的眼镜店。建议消费者到证照齐全、配备专业验光员和配镜师傅的正规眼镜店选配眼镜。

  

  三、警惕镜片“掉包”。建议消费者保留相应的镜片包装袋,这相当于镜片的“身份证”,上面会标明镜片品牌、厂名厂址、度数、折射率等信息,是对镜片身份的最好证明。必要时还可要求自行拆封交由商家当面加工,避免被掉包。

  

  四、索要购物凭证。消费者还应保留购物小票、验光单、加工单等凭证,如佩戴后有不适感,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如遇纠纷可先与商家协商,协商未果及时拨打12345投诉热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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