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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典型案件(市场监管领域第八十七批)

发布时间:2023-06-18 21:49:21作者:佚名 来源: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市场监管系统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持续保持严打重处的高压态势,全力维护市场秩序。现公布第八十七批典型案件:

  案件一:兴隆县嘉祥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线索,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兴隆县嘉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侵犯“寻真”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承德亿美达食品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行为,生产经营的山楂酪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5.648万元。

  案件二:河间市宏盛氧气站使用未经检验的氧气瓶案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河间市宏盛氧气站现场正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氧气瓶11个(40升/每个),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监察指令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罚款15万元。

  案件三:翟新友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根据举报,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对高阳县晋庄镇北尖村翟新友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翟新友未经许可正在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75个,罚款10.5万元。

  案件四:饶阳县华港燃气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根据群众举报,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专案组依法对饶阳县华港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向任丘市绿岛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转供代输天然气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六条规定,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还消费者多付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10万元。

  案件五:秦皇岛市海港区谢学强电动车经营部实施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案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港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秦皇岛市海港区谢学强电动车经营部待售的两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外形与产品合格证上的图片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为了迎合部分消费者的需求,从上门推销的销售人购买了改装所需配件,按照图片对两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尚未售出,无其他库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港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2万元。

  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原文链接:http://scjg.hebei.gov.cn/info/9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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