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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举行《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09 18:53:32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地方立法途径,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市市场监管委拟定于2023年7月7日14时在市市场监管委(和平区贵州路98号)B座502会议室,就《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举行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内容

  《条例》拟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涉及条款如下:

  1.第四十七条【管理方式】

  本市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

  2.第四十八条【目录管理】

  本市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目录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原则划分。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和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肉制品(传统食品除外)、酒类、食用油、罐头、饮料、食糖、方便食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食品生产许可分类中的其他食品;

  (二)特殊食品;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3.第四十九条【食品小作坊许可条件】

  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生活区与生产加工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四)建立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符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要求。

  4.第五十条【食品小作坊许可材料】

  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加工设备布局图和工艺流程图。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5.第五十一条【小餐饮许可条件】

  申请小餐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卫生环境整洁,通风良好,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布局、工艺流程、设备设施以及防蝇、防尘、防鼠、垃圾处理等卫生防护设施;

  (三)建立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6.第五十二条【小餐饮许可材料】

  小餐饮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小餐饮许可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小餐饮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听证会就《条例》涉及新设行政许可事项的上述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听证,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二、听证过程

  1.起草单位介绍立法依据、合理性及可行性等情况;

  2.听证陈述人就听证内容陈述意见建议。

  三、立法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报名方法

  此次立法听证拟通过报名确定10-12名陈述人和不超过10名旁听人。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天津市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和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报名参加陈述和旁听。

  拟参加陈述和旁听的公民、机关、单位,请填写《立法听证会报名表》(附件),7月4日前发送到邮箱:scjgsab@tj.gov.cn 。

  四、确定陈述人和旁听人原则

  根据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大体相当的原则和报名的先后顺序、行业特点、专业知识等,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遴选确定听证陈述人。根据报名情况,也可邀请确定部分有代表性的听证陈述人。

  听证旁听人按照报名的顺序以及工作需要从报名人员和有关单位、社会组织中确定。

  附件:《立法听证会报名表》

   

   

                            2023年6月29日

  (联系人:亓怀义   联系电话:23108140)

   

   

  

  

  附件:

   《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立法听证会报名表.doc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tg/202306/t20230629_6337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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