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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市场监管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来啦!

发布时间:2023-07-09 19:28:22作者:佚名 来源: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涪陵区市场监管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来啦,跟着我们一起来随堂测验下,什么是商业秘密保护呢?

  1.什么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商业秘密的三个要件有哪些?

     商业秘密有三个要件: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保密性: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3.商业秘密的范围是什么?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主要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例如:技术设计、应用实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制作方法和计算机程序等信息。    经营信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例如: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财产担保及诉讼纠纷等方面的信息。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商业秘密被侵犯时企业如何进行维权?

      商业秘密保护首先应当预防为主,但是如果企业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应当积极采取合法措施进行维权,可采取以下措施:

     1.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2.向公安机关报案;

     3.申请劳动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商业秘密诉讼活动法律监督;

     6.涉及国家秘密的,向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报告。

   

   

   

  


原文链接:http://scjgj.cq.gov.cn/zwxx_225/bmdt/jc/t_12094968_wa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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