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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局提出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十一条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7-09 19:52:00作者:佚名 来源: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6月25日,经市局党组研究,通过了关于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各县市区局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贯彻执行。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电梯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甲类检验机构、乙类检验机构、丙类检验机构和其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二、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吕梁市实施检验检测工作,应当向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检验检测数据与“山西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对接情况。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前应当向吕梁市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检验检测事宜,接受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申请,在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依法依规不予受理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无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依据,拒不受理报检申请。

  五、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具备检验检测条件,依据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确需延期检验或调整检验周期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六、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检验不合格的问题,应当立即告知使用单位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检测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出具一般不超过30日。

  八、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检验检测数据及时上传山西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

  九、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受理未办理安装、改造、修理告知的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不得受理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不得受理无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超期未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

  十、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意见》规定,由实施监督检查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查处。

  十一、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约谈、通报、监督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检验检测工作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检验检测机构违法开展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对多次违法检验检测的机构,要及时报告市局并责令退出本辖区检验检测市场。


原文链接:http://scjgj.shanxi.gov.cn/xwzx/jczc/202306/t20230630_88389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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