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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30号-天津市潞缘荣居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3-07-16 17:43:10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30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潞缘荣居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13MA7FDF2K1T;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广源街荣居园底商9/10-108;
法定代表人:周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房地产经纪;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3月13日,本局收到举报人因受到房地产中介虚假商业宣传的误导,购买了相关房屋,给其造成损失的案件线索。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在经营中对外发布含有虚假拆迁信息的房地产广告。同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举报人以天津市北辰区同顺房地产经纪中心(以下简称同顺房地产)虚假商业宣传导致其受到误导,购买了相关房屋等为由,将同顺房地产及房屋所有人诉讼至属地法院。由于本案的调查与该民事诉讼存在关联,案件的定性需要以法院的判决结果为依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4月13日中止该案的调查。2023年6月7日,我局收到《民事判决书》(2022津0113民初12552号),案件中止情形已消除,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同日恢复该案调查。本案调查过程中我局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本案涉及的新佳园东里小区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当事人以天津市北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6月16日在北辰区人民政府网上发布的《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千里堤以东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公示》(以下简称《成片开发方案》)为依据,于2022年10月初通过“安居客”平台发布“新佳园东里 虹桥 即将拆迁 拎包入住 交通便利 诚意出售”和“新佳园东里 虹桥 即将拆迁 有钥匙随时看 交通便利诚意出售”两则房地产交易广告,对外宣称该小区即将拆迁。经查明,《成片开发方案》规定的片区内现状居民楼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不涉及征收。另查,同顺房地产在本案中与涉案广告并无关联。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对其规划做误导宣传的行为,满足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构成要件。本案无广告制作发布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工单编“WX2023031000104”12345便民热线转办单打印件、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对举报人姬国永制作的询问笔录、举报人提供的相关网页截图、举报人与李纪新聊天记录打印件、编号“LYMM20221028015”房屋买卖业务签约文件合订本复印件以及相关房屋交易定金、中介费用收据打印件;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涉案广告截图打印件;4.当事人员工李纪新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外包服务合同复印件、《情况说明》、李纪新“安居客”平台账号信息截图打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对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编号“LYMM20221028015”房屋买卖业务签约文件合订本复印件、中介费用收据打印件、天津市北辰区同顺房地产经纪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李洪颖身份证复印件;5.协助调查函(津辰市监综四协查[2023]1号)及复函、《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千里堤以东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公示》打印件;6.《民事判决书》(2022津0113民初12552号)打印件;7.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措施》打印件,《情况说明》打印件、《情况说明》对外张贴公示情况照片打印件。
本局于2023年6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3〕3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与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6 月 28 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7/t20230712_6351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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