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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7-16 23:39:14作者:佚名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川市监撤冒〔2023〕0701号
四川中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吴松洋(公民身份号码:622******01X)向我局递交《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申请撤销你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的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我局依法受理并调查。
现查明:2009年8月14日,你公司取得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四川中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2009.8.4》中“吴松洋”非吴松洋本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名,对相关签名不予追认,吴松洋否认提供身份信息用于该当事人设立登记及参与经营管理等。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其利害关系人无法联系,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公告送达《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川市监撤冒告字〔2023〕2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及利害关系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09年8月14日四川中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登记中吴松洋(公民身份号码:622******01X)的登记(备案)事项。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7月3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2/2023/7/11/3cdd6f015c8849cd9930f8ba6ab99b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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