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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1批次鲤鱼、1批次豇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12号)
发布时间:2023-07-17 02:18:58作者:佚名 来源: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1批次鲤鱼、1批次豇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中,涉及我省食品流通环节2批次不合格食品(鲤鱼、豇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对1批次不合格食品(鲤鱼)核查处置情况
海东市民和县市场监管局,对民和县华盛水产店销售不合格食品(鲤鱼)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商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因当事人能够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并且如实提供所购进食品的进货来源及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民和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对商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关于对1批次不合格食品(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海东市互助县市场监管局,对互助县威远镇东部综合市场老曹蔬菜批发部销售不合格食品(豇豆)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商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因当事人能够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并且如实提供所购进食品的进货来源及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互助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对商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4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91D70535-526D-4BE9-AB3F-0782159174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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