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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文身投诉应当如何处置

发布时间:2023-07-17 06:06:46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案例简介】

  

  2023年年初,未成年人消费者与其朋友一起,至庆元县域内的经营者阿飞文身店处进行手臂文身,开学后,学校针对该未成年人文身的事情进行了提醒和告诫,告知其作为一名在校初中生不得进行文身,需清洗干净。后续,未成年人消费者多次至经营者处进行清洗,但直至6月初,仍未清洗干净,该未成年人家长也找不到经营者,且多次电话联系经营者,经营者均无回复。6月10日,未成年人家长便至庆元县消保委进行投诉,要求文身经营者将未成年人的文身清洗干净。

  

  【处理过程及结果】

  

  庆元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与未成年人家长进行电话联系,询问事情的具体原委,并进行详细记录。根据未成年人家长提供的店名,联合县检察院、县民政局所找到该文身经营店铺,该店铺仍在正常营业,工作人员现场询问、了解涉案未成年后续文身清洗情况,经营者称当初给涉案未成年人文身时不知其仍为未成年人,也未查验其身份证等,另文身需分多次进行清洗才能洗干净,最后几次的时候是因家中有事,未依照与未成年人之间的约定进行清洗,现场承诺会立即安排将未成年人的文身立即进行清洗,直至清洗干净。同时,督促经营者不得给未成年人文身,对无法辨别年龄的顾客须查验身份证。

  

  【案例评析】

  

  2022年6月6日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第五条规定“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将未成年人的文身清洗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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